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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火”不可私自携带 乘机出行要知道



2016-10-27   作者:郭丹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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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旅检检查通道当旅客李某的行李经过X光机检查时,我们的开机员小吴在图像中发现有一枚疑似子弹的物品,立刻通知开包员进行行李开检,在旅客李某的包内发现了一枚已经失效了的弹壳,这时开包员立即上报值班领导。随即将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二次过检,并无发现其它违禁物品,随即将该名旅客和违禁物品一起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类物品乘机,因执行公务需要带此类物品的必须携带公安部出示的证明和持枪证,并提前做好申报,才可在安检时顺利通过。在此,厦门安检部门提醒广大旅客,不要携带违禁物品乘机,以免耽误您的行程。旅客在乘坐飞机时,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品类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强磁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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