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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休假,为何这么难?



2016-03-14   作者:CAPTAIN 靓仔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账号“靓仔书社”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

  我的休假

  2016年3月1日,按照公司规定,我申请了4月份的陪护假,也就是妻子生产,我作为丈夫陪护的假期(公司规定的假种)。妻子是医院诊断的高危产妇,建档医院在城里,离我们居住的顺义区相隔30多公里,同时,我们双方父母均在外地,且都不会开车,我自以为休假的理由充分且合理,然而一个星期后我收到了文秘的邮件,被拒绝了(见图)。

  我相信,有过类似经历的空勤人员不在少数,申请休假被拒绝,在这个行业里,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反而能连续休假十天以上倒是罕见现象,或者至少说明你关系比较“硬”,直观感觉是体现了空勤的重要性,公司没你不行!

  休息的权利

  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文明国家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一整章(第四章)的内容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国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障职工休假有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更是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工作原则,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行业现状

  民航作为基础行业,其制度建设理应在国家法规的框架之内,也就是说民航员工同样受到国家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而不能游离法规之外。

  然而法律总有灰色地带,对于空勤这种不固定工作时间的工种的休假权,法律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公司规章成了现行的休假制度,只要不直接抵触法律,各个公司的规则可谓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就是休假难。

  从我个人的经历和对周围人的观察,公司在对待不同假种时的态度有所不同,在对于婚丧假、产假等特殊假种基本放行,对于年休假这类基本假种态度暧昧,“不敢不让你休,不想让你多休,最好你自己不休”,而对于其他探亲假,陪护假之类的假种,能拒绝的拒绝,甚至不会给你理由。

  大多数情况下,一名空勤人员一年里能够自己支配的假期不超过15天,还得分作2到3次休完,为了能多休几天假,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各类中国式的“走关系”,飞行员尚且如此,乘务员更是惨不忍睹。

  外籍飞行员的天堂

  与此同时,在国内航空公司的外籍飞行员却享受着截然不同的优待。

  如图:

  这是网上某公司招聘外籍飞行员的广告,稍有英语知识的人都能看懂:21500美金/月,最高29万美金/年,4周工作/4周休息,或6周工作/3周休息,或6周工作2周休息。

  让人震惊的不只是远超中国飞行员的待遇,更是离谱的休息规定,此外,宽松的晋升制度和奖惩制度(很少看到对外籍飞行员的处分),额外的福利待遇(加机组算部分小时费等),复杂机场和非国际机场对外籍的限制(只能飞大型国际机场),让中国成了这些外籍飞行员眼中“人傻钱多”的天堂。

  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真的是我们中国飞行员技不如人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和外籍飞行员飞过模拟机的同事应当很清楚当“双液压+非精密+低能见”或“单发+双RA+大侧风”这类复合科目出现时外籍飞行员的嗔目结舌,或许国内航空业对飞行人员的紧缺以及外籍飞行员对休假传统的坚持才是问题的关键,这样的休假制度并非中国为这些老外特制的,而是国外飞行员数十年来争取来的行业规范,到中国来受雇佣可以,但是对不起,我在国外就是这么休息的,你也得按这个来,于是就出现了中外飞行员天壤之别的休息制度。

  路在何方

  对于休息的权利争取并非一帆风顺,即使在欧美也经历了漫长的斗争。

  1784年,第一部明确将每日工作时间限定在10小时的工厂规章在英国工业重镇曼彻斯特诞生。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15年著名的“10小时”运动在英国各地声势浩大地展开。1843年,英国出台了每日10小时工作制法令。1848年对巴黎地区的工人实行每日10小时工作制、外省11小时工作制,1919年德国颁布《魏玛宪法》开始,劳动者休息权成为宪法权利。1993年,欧盟出台了《工作时间指令》,要求成员国通过设定自己的最高工时来保障欧盟工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随后,英国于1998年制定和颁布了《工作时间法》,并将其适用于所有行业与企业中,打破了过去此类法律的分散适用原则。

  在各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定化的同时,国际社会基于和平、正义、人道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本,都写明了劳动者休息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把人们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共识和意义从道德层面提升至国际法的层位。

  虽然我国起步较晚,但是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把劳动者休息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国务院在近年陆续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为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量化标准。劳动者休息权从无到有,从靠各国国内立法发展到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国内的执法环境使得各项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变形和削弱,但是从总体趋势而言,不能说我们就没有机会像老外一样享受更加优厚的休假制度,黄金周也才出现没多少年,只要我们持续争取自身的休假权利,加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推动,相信总有一天我们能够实现和老外的同工同权(至少有希望吧)。


 

  情感因素

  回到我个人的这次请休假,让我愤怒的不是我被拒绝,而是拒绝我时用上了“综合考量”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没有量化指标的公开化,光是“综合考量”无异于一个屁,你怎么保证你的“综合考量”里没有你的个人意志?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员工的行为规范,员工则在规范之下尽力工作,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为自己积攒积蓄和人生经历,这就是和谐社会的运作基础,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和员工是简单的合同关系,公司由不同的个人组成,这些人组成了一张社会关系网络,这里当然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合同关系,但是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也就是通常说的人情味,我们是人而不是机器,我们工作为了公司也为了自己,在做某些“综合考量”的时候是不是考虑一下员工的感受?

  所以,如何在公司内部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维系良好的情感纽带对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管理方式上的挑战,如果你不是这样冷冰冰的直接让文秘回个邮件直接拒绝,而是换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沟通模式,摆一下公司面临的困境和你个人的为难,至少在情感上我不会这么难以接受,人心毕竟肉长,你又何必偏偏高高在上。

  尊重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段话,说苹果公司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选择拒绝和FBI合作,谷歌公司为了解放人类的双手不断探索人工智能,而我们和他们的差距不仅仅在技术层面,更大的差距是做不到尊重人,包括用户和自己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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