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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住店发现针孔探头 酒店称早已损坏



2017-06-11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空姐梅梅入住酒店,却意外发现房间内装有针孔摄像头。因担心隐私暴露,梅梅要求酒店担责,可酒店工作人员却称,摄像头早已陈旧损坏,并没有实际功能。如此说辞能否免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酒店方侵权,判令其道歉并予以赔偿。

  梅梅所在的航班常年飞往伊宁市,为方便机组工作人员住宿,该航空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与伊宁市某酒店签订《机组住宿服务协议》,约定该酒店为机组工作人员定点提供过夜客房。2016年8月12日凌晨,梅梅又飞往伊宁市,和同机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该酒店。因频繁入住,酒店就像梅梅的第二个家,她进入客房后照常脱衣洗澡,随后入睡。

  一觉醒来已是12日中午,梅梅躺在床上,忽然发现空调上有一个亮晶晶的黑点,她心里一惊,赶紧上前查看,没想到是个针孔摄像头。梅梅住的房间有个特点,洗漱间和卧室之间隔着一块透明玻璃板,而通过摄像头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洗漱间。回想起昨晚入住客房后的一幕幕,梅梅花容失色,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严重侵犯。梅梅叫来同事,将摄像头摘下,随后酒店工作人员赶来,将摄像设备拆除并报警。

  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梅梅房间内装有针孔摄像头的事,他们并不知情,绝非酒店内部工作人员所为。据他们观察,该摄像头接口处的线头有陈旧性切割痕迹,早已风化,摄像头处于非拍摄状态,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梅梅却认为她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较大影响,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伊宁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梅梅有权要求酒店对其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从法庭调查来看,虽然被发现的摄像头损坏不具备拍摄功能,但是客房内属于私密领域,酒店经营者未发现房间装有针孔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已侵犯了梅梅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对此,法院判令某酒店到梅梅所在单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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