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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携带“充电宝”规定 不可超过两个严禁托运



2014-08-12   作者:蒋青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品。近期,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已专门发布公告,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乘机。

  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同时,如果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则严禁携带,同时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所提到的“充电宝的额定能量wh”是指“瓦特小时”,很多充电宝上并不标注,市面上常见的充电宝,“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间,个别充电宝“容量”为2万毫安。

  根据额定能量值的公式,2万毫安的充电宝在电压为4伏的情况下,额定能量值为20000毫安×4伏=80瓦特小时,小于100瓦特小时,符合民航总局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大部分充电宝都可以随身携带登机。即便是超过2万毫安的充电宝,电池电压是5伏,得出的额定能量值是100瓦特小时,按照规定,经过航空公司批准,也是可以上飞机的。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据了解,对于机组人员,该规定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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