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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适航协议 推动国产航空产品走向国际



2017-11-08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日前,中国民用航空局与美国联邦航空局先后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简称IPA)正式生效。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促进航空安全的协定》制定,实现了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内容涵盖适航审定在设计批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此次IPA实现了中美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为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交流和工业部门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双边环境。该协议的正式签署,意味着5年来的谈判达到了预期效果,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下,中国航空产品出口到美国乃至世界市场拥有了更大的空间。

  全面对等:多年磨一剑

  安全是民用航空发展的基础,适航审定是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一条就指出了适航管理的宗旨,即“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航管理正是从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民用航空器及相关航空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技术鉴定和监督。

  目前,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民用航空市场,而适航审定是民用航空产品进入市场的法定前提。各国民航监管机构会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规定在本国运营的民用航空器需要达到哪种标准和运营状态,并对合格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对航空工业制造商来说,其产品在任何一个国家销售,都要通过该国家的适航审定。中美IPA的签署,意味着中美双方同意互相认可对方的认证,为中国航空产品出口美国创造了良好的双边环境。民机发展,适航先行,航空工业技术水平与适航管理水平是相辅相成的。早在二十多年前,中美双方便就适航证的双边认证开始了艰苦的谈判。1995年,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双边适航协议的实施程序细则。在协定中,中国认可FAA作为出口国当局为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及螺旋桨颁发的出口适航证和为设备、零件及材料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证件,也就是中国全面认可FAA各项条款,而FAA只认可中国民航FAR23部飞机及部分零部件。

  到了2017年,随着我国航空工业水平和适航审定能力的提升,新签署的IPA实现了中美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协议范围覆盖大飞机、小飞机、直升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基于此,国内主要的航空产品均具备了进入美国市场的认可渠道。“不仅有利于我国航空产品制造商开拓美国市场,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我国航空产品制造形成成熟的产业链,优化产业资源。”民航局适航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求同存异:新时代新目标

  在此次中美适航双边谈判中,做到“求同存异”,也就是既要遵循各自法律规章要求,又能够通过这份文件实现共同目标,是谈判的难点和重点。

  “一份适航双边文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互认范围以及互认程序。”民航局适航审定司相关负责人介绍,IPA是程序性文件,在具体的认证过程中分为接受程序和认可审查程序。“国产飞机若要出口到美国,需要通过认可审查。民航局鼓励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申请FAA的型号认可,包括中国商飞公司的ARJ21和C919。”

  中美IPA的签署还体现了中美两国在适航双边合作方面互信的加强。据悉,当前中欧适航双边谈判正在进行,民航局适航审定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中欧双方将加强合作,推动中欧适航实施程序早日签署。

  在2017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暨航空安全工作会议上,民航局党组提出民航强国应当具备八个基本特征,其中重要一点是具有制定国际民航规则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10月27日,民航局局长冯正霖在民航适航审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不断强化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夯实适航审定基础,拓展适航审定能力国际输出,实现从规章体系的“跟随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并逐步具备向国际民航界输出中国民航适航规章和标准的能力。在中美适航双边取得了重大进展的同时,中国民航适航审定中心也正式启动运行,紧扣“补齐适航短板,提升适航审定能力”这一核心业务,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为国产民用航空产品“走出去”提供全寿命周期内的适航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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