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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原处长借审批敛财 收多家航企好处费



2016-12-05   作者:王晓飞   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国民用航空局(原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魏洪在办理货运包机、航线航权申请审批中先后为多家航空公司提供便利,并收受春秋航空、上海吉祥等航空公司8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140余万元。记者昨天(4日)获悉,三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5万元。

  多家航空公司行贿

  现年46岁的魏洪是河北武安市人,原系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处长。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期间,魏洪利用担任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副处长,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之便,为太原机场、春秋航空公司、上海吉祥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等,在办理货运包机、航线航权申请审批中提供便利,先后收受8家单位和个人好处费140余万元。

  魏洪受贿从2001年在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担任科员开始,至其担任处长的2015年止,跨度14年。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洪构成受贿罪。魏洪所在单位纪委发现其违纪线索后,在对其调查期间,他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魏洪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的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在对其量刑时亦可酌予从轻考虑。

  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魏洪不服,提起上诉。

  魏洪称,他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及其患有严重疾病,其亲属或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照顾等家庭实际困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法院审理后,对其上诉理由未予采纳。三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魏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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