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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飞前40分钟值机遭拒”旅客告航空公司败诉



2018-01-02   作者:王治国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旅客张先生在飞机起飞前40分钟赶到柜台,却被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后。张先生遂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起飞前40分钟值机遭拒

  2017年3月16日,张先生通过网络订购了上海某航空公司的机票,起飞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7点50分,票价为439元。然而当天上午7点10分,张先生才赶到浦东机场T2航站楼,值机柜台工作人员告知他,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由于张先生到达时距起飞只有40分钟,因此不再为他办理值机手续,并告知张先生可以改签或退票。

  张先生为了防止过度延误行程,立即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当天13点40分的机票,票面价格为840元。可不巧的是,当天恰好遇到了航空管制,该航班也推迟到当天17点才起飞。

  张先生很生气。他觉得,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航空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他关于浦东机场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相关规定,导致其未能于当天上午登机,而该信息是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该机票的决定性因素。张先生因此将吉祥航空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机票差价4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种途径告知值机规定

  航空公司辩解称,网络订票平台与该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根据网上的购票流程,张先生在提交购票订单前,需点击确认已阅读《预订须知》等相应条款,而《预订须知》第6条明确告知了国内航班一般提前2小时到达机场办理登记手续,航班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的相关规定。张先生购票当天,去哪儿网即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告知提前2小时到机场值机的相关内容。

  另外,张先生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右下角也有明确提示,“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而吉祥航空官网公布的《国内航班旅客须知》第六章第一条,明确列明了吉祥航空在上海浦东、虹桥机场的国内航班截止办理手续时间为客票列明离站时间前45分钟。《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8.1.3条也明确规定吉祥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客票离站时间前45分钟。

  据此吉祥航空认为,已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张先生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前履行值机手续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先生对吉祥航空提到的三种告知途径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不过他认为,第一种告知途径不需要实际点开《预定须知》查看,只要在确认已阅读处打勾即可以完成订单提交;第二种告知途径中的手机短信内容仅通知他提前2小时值机,并无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信息;在第三种告知途径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右下角的提醒告知方式不妥当,其中的重要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吉祥航空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航班起飞前通过多种渠道向原告告知、提示了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应当根据告知和提示安排自己的出行。原告未按照订票流程阅读去哪儿网的《预订须知》,确认已阅读并提交订单;未按照被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提醒去阅读被告公司的《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导致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

  主审法官指出,原告在考虑自己出行效率之前,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旅客运输是公共交通,涉及到搭乘飞机所有旅客的利益,原告不应图自己省时,而有别于其他旅客。遵守航班起飞时间前45分钟办妥乘机手续的规定,以保证必要的安检时间,既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秩序和航空安全。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值机手续,造成误机,后果应当自负。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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