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服务 > 服务 >> 正文

洛阳男子乘飞机航班延误3小时 维权近4年获赔500元



2014-03-14   作者:张鸿飞  来源:《大河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901671122772016207.jpg

机场方面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500元

  阅读提示|2010年4月9日,洛阳市民张先生乘坐河南航空ZHVD8394次航班从南宁飞往郑州时,航空公司称“因公司计划”致使该航班晚点近3个小时,在张先生前去与航空公司沟通时见对方态度傲慢,便一纸诉状将河南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河南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先生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各项损失500元。航班延误如何成为“公司计划”?一场维权官司为何打了四年?

  航班延误 航空公司竟称是“公司计划”

  据张先生介绍,2010年4月因参加重要会议,他从洛阳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了南宁至郑州的机票,票价1040元,起飞时间是4月9日14时30分。“为不耽误登机,我在起飞前2个小时就赶到了南宁吴圩机场。”张先生说,但到了登机时间,却迟迟没接到登机的通知,经过询问才知道航班晚点了。15时之后才能登机。张先生很生气,因为这样就错过了重要会议。

  “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才登上飞机,因此还错过了在郑州的会议。”张先生说,但吴圩机场对此次航班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让他不解了,《航班延误证明》上显示的晚点原因竟然是“公司计划”。“既然是计划之中的晚点,为何不能提前通知乘客?航空公司调整计划的原因是什么?牺牲消费者的时间和利益,只一句‘抱歉’就能了结吗?”对此,张先生很是纳闷。

  态度傲慢 消费者怒告航空公司

  飞机落地后,张先生即向售票的洛阳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等单位询问和投诉,希望对方能够认识到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和损害,给予书面道歉,并向广大消费者作出不再无故延误航班的承诺,同时为中国乘客提供汉语标注的《客票行程单》,但上述单位均态度傲慢不予理睬。为此,张先生一怒之下将河南航空公司等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合计9200元,同时要求提供符合中国消费习惯和法律规定的《客票行程单》。

  “其实,当时只是希望航空公司不要随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但他们太不把消费者当回事了。航班延误不仅要道歉还应赔偿。”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张先生仍唏嘘不已。

  法院判决 航空公司违约赔偿500元

  2012年12月12日,在经过不予立案、发回重审和开庭审理等诸多周折后,张先生终于拿到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向原告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打印、复印费1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500元,对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张先生认为,法院一审没支持误工费、航空公司应为乘客提供中文《客票行程单》的请求显然不公平遂进行上诉。今年2月25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虽然差强人意,但总比败诉好多了。”张先生说,判决书起码确认了航空公司违约和需要赔偿的事实。

  据了解,一审判决之后,航空公司方面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航空公司方面并无过错,也没有给张先生造成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认定“河南航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向张先生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法律标准不一航空消费维权难

  对此,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航空消费维权难,主要难在消费者面临法律“飞地”和管理缺位。

  据杜鹏介绍,由于国内没有统一有效的标准或者最低赔偿标准,赔付随意性很大。违约赔偿本属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因为《民用航空法》等行业“家法”的存在,人为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家民航总局出台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航空公司延误原因不透明,甚至有航空公司为逃避责任随意夸大延误原因,把内部航班调配解释为天气、机械故障等。

  同时,由于多数乘客没有时间和精力就航班延误问题与航空公司反复交涉,也没有具体的机构接受乘客投诉。“通过理性维权不仅耗时耗力,而且结果也常常让人啼笑皆非。”杜鹏告诉记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少数维权乘客采取“占机”、“霸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方式来应对航班延误。

  “对张先生的判决中,航空公司仅赔偿打印、复印费,交通费500元,并没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误工费和耽误参加会议引起的其他损失,可能跟航空公司内部‘延误4小时以内不予赔偿的潜规则’有关。”杜鹏告诉记者。

  关于提供中文标注的《客票行程单》,杜鹏说,在该案维权过程中,国内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始加注中文显示主要信息,变更后的新行程单避免了语言问题给旅客带来的麻烦,方便了国内旅客的出行,2011年1月1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格式终结了只有英文的时代,这个变化是中国航空服务的一大进步,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成功范例。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