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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降舱事件”折射消费者维权困境



2014-04-10   作者:胡唯元  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将新闻进行到底

 

  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日前在微博“吐槽”:国航擅自降舱,又不退差价,实在“蛮霸”。作为社会名人,俞敏洪的一番抱怨引发广泛热议,并随即得到国航方面的积极回应。但这起事件折射出,消费者乃至社会名人面对“巨无霸”企业时的维权困境。

  看似一件简单明了、微不足道的降舱,何以发展成为一桩剪不断、理还乱的嘴官司?“维权难”是否都因大公司盛气凌人?面对电信、金融、能源、航空等垄断领域层出不穷的类似事件,消费者又该如何更好的维权?

  ——案例回顾——

  一次降舱引发的维权争议

  2014年3月31日下午,新东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敏洪在微博中称,“去年9月26日,我坐国航CA985去美国,到了机场发现国航居然把我的商务舱换成了经济舱,而且不给任何解释,基本是爱坐坐不爱坐走。我只能到经济舱,拿到了一张降舱证明,说可以退回差价的钱,从美国回来后,找了国航无数次,国航以各种理由不退钱,一直到今天也没有退到钱。国航,你有资格这样蛮霸吗?”

  上述微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航相关负责人员也迅速做出回应:

  关于俞敏洪本人是否被降舱,国航查询了去年至今的订座系统和投诉系统,除2013年9月6日俞敏洪在纽约购买了一张9月26日北京至旧金山的机票外,再无其他投诉情况的记录。但是国航也承认,从离港系统和地面服务部门提供的信息看,当日航班因为飞机调配原因,确有部分旅客降舱,国航当时进行了善意补偿,并通知旅客持相关证件和证明,可到国航任意售票处办理退还差价票款手续。

  对于尚未退还差价的原因,国航认为不排除俞敏洪是从代理人处购得的机票,并做的后续沟通,或退款过程中有其他不详原因未能顺利办理。另外,国航相关负责人称,国航系统中并未登记俞敏洪的联系方式,按正常程序,本人或被授权人持护照(复印件)、降舱证明(原件)、登机牌(原件)即可办理退款手续。

  关于后续处理,国航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上述事件,国航作为承运人都将深刻反省,做好后续服务。国航同时向俞敏洪表示歉意,希望可以尽快与其取得联系。

  仔细分析双方的隔空喊话,以下内容颇值玩味:如果俞敏洪被降舱情况属实,则至今已有半年之久,事情久拖不决,俞敏洪涵养虽高,还是有点生气了,不是为钱,就是要个说法。反观国航的回应,可谓滴水不漏,绵里藏针:当日相关航班确有降舱一事,但目前证据不能证明俞敏洪先生确实被降舱了;如果确实存在降舱,不管您是社会名人,还是普通乘客,都得按照标准程序,持相关手续才能办理退款手续;看在是名人的份上,公司还主动联系过俞敏洪,但联系不上也不能怪公司。

  ——法律解读——

  维权途径多样 有效维权不易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常瑞锋律师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瑞锋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维权途径,但是在实践中,诉讼方式的地位最为突出,因为诉讼不仅有法院系统作为实体依托,还有最为严密和完善的程序规定,最后还有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最终保障,所以权威性最高。仲裁方式较为独立和专业,但是争议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仲裁协议。其他几种方式虽然看似简便,但是由于缺乏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在重大权益纠纷中成功率不高。所以在自身权益受损失且协商不成时,普通消费者可能只能向法院起诉。

  “俞敏洪作为社会名人,在网上抱怨一番,就可以迫使国航道歉和反省,但这种维权方式对普通消费者显然不具有普遍意义。”常瑞锋律师表示,尽管诉讼途径可以较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在消费者与垄断行业、大型企业的维权过程中,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程序繁杂、举证困难等情形,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选择了忍受、退缩或者放弃,还有一部分消费者选择了非理性方式,如曾见诸报端的乘客打砸候机厅、冲上飞机跑道等,不仅未能有效维权,还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而真正和平、理性的走向法庭,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有效维权的案例并未成为主流。

  ——法律视角——

  市场应引入竞争 用户应善用法律武器

  “要缓解、消除消费者维权之困,提升消费品质和体验,根本措施还是要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破除垄断,引入竞争,让金融、电信、能源等巨无霸企业在竞争压力之下主动提高服务品质,简化处理流程,千方百计留住客户,而不是想方设法的设计霸王条款、钻法律空子。”常瑞锋说。

  “从法律角度讲,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证据,了解司法管辖、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常瑞锋说。

  目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健全,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尤其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承袭了原来的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等,另一方面,此次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常瑞锋律师认为,消费者不仅应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和基本法律概念,更应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一方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从一定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上述“降舱事件”为例,如果俞敏洪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款,首先需要出示降舱证明等证据,而不能笼统的说“找了国航无数次”;另一方面,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也可以更加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签合同时可以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发生侵权诉讼时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特定类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延伸阅读

  网络维权其实是无奈之举

  为什么很多消费者感觉维权困难?究其原因,这固然与部分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主要原因还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一场需要兼顾程序和实体的复杂游戏”。仅就诉讼而言,既要考虑管辖、送达、审限等程序性问题,更需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诉求是否合理等实体性问题。

  “以俞敏洪和国航的纠纷为例,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至少应该提供机票、登机牌、降舱证明等证据,如果主张其他损失,还要提供相关凭证,即使如此,如果对方采用一些诉讼技巧,即便是简单的案子,可能也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但最终得到的赔偿与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相比,可能显得微不足道,甚至得不偿失。”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常瑞锋律师说。

  也许俞敏洪先生正是考虑到上述因素,在无奈之下,才想到了网络维权的方式。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面对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垄断型企业制定的格式条款时,不要说讨价还价,恐怕连合同都无暇细看,出现纠纷时自然是有苦难言。

  另外,具体到此次降舱纠纷,常瑞锋律师还认为,双方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既然事情发生已有半年之久,且俞敏洪先生也持有降舱证明,完全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款,并可以在要求办理退款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国航拒不办理,可以保存音频或视频证据。有了证据,无论是维权,还是起诉,国航就难以主张“再无其他投诉情况的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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