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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航拒绝退票 500余赴马游客集体维权



2014-04-15   作者:沈建缘  来源:经济观察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500余名原定赴马来西亚游客要求亚航退票,遭拒绝。这批游客已在新浪微博发起“亚航退票”群聊,并联系集体维权事宜。

  由于马航失联事件未有定论,以及中国女游客在马来西亚仙本遭遇绑架,近期中国赴马游客量锐减,有些游客甚至取消了前往马来西亚的旅行计划。

  500余名选择亚洲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亚航)班机赴马旅游的游客提出退票或改签请求,遭到亚航拒绝。

  在亚航购买前往马来西亚机票的乔先生表示,退票的原因是,“不想带着老婆孩子冒险。”不过他的要求没有得到亚航的支持,据乔先生说,“亚航回复他的是‘退票属于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亚航并未就此做出回复。

  公开的资料显示,亚航成立于1993年,1996年11月18日开始营运,总部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是亚洲地区第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凭借低廉的成本,亚航受到了众多中国消费者的青睐。

  在一个名为“亚航退票”的消费者QQ群中,大部分乘客认为,他们的退票原因是马来西亚的局势动荡,并非“个人原因”。截至目前,已有约500名游客要求维权咨询,200余名旅客已提交了详细的购票信息。

  4月14日,律云官方微博已发出声明,称经律云律师团队论证,目前马来西亚局势足以引起乘客对安全问题的担忧。现乘客要求退票理由正当且退票系其法定权利,亚航拒绝退票缺乏充分的法律证据。

  记者从受理此次集体维权事宜的在线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律云了解到,亚航在中国经营,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乘客与亚航之间的纠纷。《合同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可作为解决本次纠纷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在使用情势变迁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现在国际形势和刚开始签订合同时的情况相比发生了改变,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是否解除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购票的行为并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因为旅客自身原因退票,那么旅客需要承担责任。”

  律云亚首席合作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袁斌律师认为:“鉴于马来西亚当前局势,乘客提出退票或换票要求,亚航应充分体谅乘客的心情与担忧。”他说,“亚航在中国经营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合同法》、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可以作为乘客退票的依据。”

  袁斌律师认为,亚航仅以其单方面规定作为拒绝乘客退票的理由能否成立,需要经我国司法机关予以最终确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退票或换票是乘客的法定权利。

  附:国内已有退票成功案例(案例来源于网络)。

  网络案例1:航班因地震取消,致电消协获机票全额退款

  郑女士原定某航空公司机票于2008年5月15日飞往郑州,但因地震原因取消航班,她就此向航空公司联系退票事宜。然而航空公司代办处告知,因郑女士购买的是八折特价票,不能退全部费用只能退税,且票面已有说明。于是,郑女士转向消协投诉。消协核实情况后进行协调,要求此代办处为郑女士全额退款。最终,该代办处为郑女士办理退票,但申明这是前所未有的“倾斜行为”。

  省消协郑重告知,该航空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相关规定,其单方面的约定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约定无效,必须为消费者退票。

  网络案例2:旅行团因机场关闭取消,退还全部旅费但无赔偿金。

  2008年8月26日王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普吉豪华双飞六日游”旅游团, 出发当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王某,由于泰国普吉游行示威,致使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降落,因此该团被取消, 9月5日再出发。王某不同意,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但该旅行社只想退还部分旅费,双方就具体退还费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1200元。

  判决结果:合同解除,全额退款,无赔偿金。

  1.王某与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造成,且双方并未就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故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后,王某有权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双方合同约定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发生社会动荡等情况引起合同解除的,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地费用后返还旅游者,但该旅行社因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实际发生费用确已无法退还,且该部分费用的支出王某并不知情,也未实际消费和使用,故判决旅行社返还王某全部旅游费用;

  3.合同的解除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非旅行社的原因,故针对王某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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