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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携5件行李登记遭拒 芬兰航空公司担责两成



2014-08-05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随身携带5件行李登机时,16岁上海姑娘龙莹(化名)被拦了下来,理由是行李太多,超过芬兰航空公司规定上限。为赶上开学,她只得另购机票飞赴加拿大,并于一年之后起诉索赔机票损失。近日,上海一中院判决芬兰航空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赔偿2078元。

  2012年9月4日上午,龙莹在父亲陪同下至浦东机场,办理行李托运,通过安检完成登机手续进关,准备乘坐芬兰航空公司AY58航班赴加拿大。

  然而在登机口,芬兰航空公司的机场工作人员以龙莹随身携带行李过多为由,拒绝这名小女孩登机。之后,龙莹本人对多携带的行李也未再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她错过了这趟航班。

  为赶上开学,龙莹的父亲只得为她另行购买一张当天下午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机票,支付机票款1万余元。去年9月,龙莹以芬兰航空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对此,芬兰航空公司却表示,龙莹当时携带了5件行李,包括一个11公斤的拉杆箱、一个5公斤的包、一个手提电脑包、一个女式包、一个护颈,超过经济舱旅客可以携带的行李限制。办票柜台有明显标志提示旅客只能携带一件行李,“龙莹不仅非常清楚携带行李的限制性规定,而且试图通过他人帮助回避这个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龙莹随身携带行李的件数、重量超限,对不能登机应承担主要责任。芬兰航空公司明知龙莹系未成年人,却未充分阐明后果并作应急处理,最终导致其未能正常登机,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今年4月,原审法院酌定芬兰航空公司担责20%,赔偿2078元。

  龙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合议庭认为,龙莹并非第一次单独出境,其本人或监护人对航空公司的携带行李限制性规定应有一定认知。但芬兰航空公司在处理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对仍属未成年人的乘客,应当给予更恰当、更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据此来看,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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