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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出行: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2014-11-14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国际空港信息网2014年11年14日消息:11月12日6时30分左右,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国内安检通道又发生了一起因旅客不听劝阻自行拆开充电宝致使冒烟自燃的事件。这已经是首都机场今年发生的第三起类似事件。

  当天早晨,一名旅客在通过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国内安检通道时,被发现携带一无标识的充电宝。安检人员在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并告知此类充电宝存在安全风险禁止携带乘机后,该旅客不听劝阻,私自拆开充电宝导致充电宝在安检现场自燃冒烟。现场安检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灭,并及时将通道内的旅客引导疏散至其他通道过检。该名旅客被到场的民警带走询问。所幸,事发安检通道在清理现场后已经恢复正常使用,其他通道未受到影响。

  今年8月7日,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从充电宝的携带数量、额定能量等方面,对民航旅客(及机组人员)携带充电宝乘机出台了相关规定。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有所限制,同时对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进行了明确,详见《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首都机场提醒广大旅客,携带不合规的充电宝出行存在极大的航空安全隐患,为了您的出行安全,请在乘机出行前,对携带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额定能量进行换算检查,具体换算方法为,充电宝额定能量(Wh)=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标称容量(Ah),对于额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需经承运人批准后方可随身携带,超过160WH及标识不明确的充电宝严禁随身携带或托运。严禁携带标识不清或无法通过标注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前往机场。同时,旅客在接受安全检查时,须配合安检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责编: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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