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出票后不得变更旅客姓名”条款被诉无效
旅客委托他人在航空公司官网购买机票,出票后才发现误把姓名输错了。被委托人随后联系航空公司客服修改姓名,被告知一旦出票旅客姓名不得更改,只能退票后重新购票。旅客不满该项条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重新购票多出的差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认定航空公司无责任,旅客需对自身错误担责。
2014年6月14日,刘军(化名)委托朋友在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官网购买了两张临沂机场至南苑机场的往返机票。三天后,当朋友再次查验机票时,发现自己误将刘军的姓名输成了“刘俊”,于是联系东方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修改姓名,得到的答复是“出票后不得变更旅客姓名”。刘军只得再让朋友重新购买了两张同一航班的机票,并对之前的机票申请全额退款。东方航空公司收到退款申请后,将购票款全额退还给刘军,未收取手续费。由于机票价格受购票时间的影响,两张新购机票价格比原先总共高出300元,刘军认为,“出票后不得变更旅客姓名”系东方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旅客责任和排除旅客主要权利的意图,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东方航空公司赔偿。
东方航空公司称,购票官网已对“出票后姓名和证件号码不得更改”及不利后果作了充分告知,且制定此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机分子通过随意更改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倒票赚取差价。购票人在购票时未能仔细核对姓名,出票后亦未能及时发现错误,由此产生的机票差价损失理应由购票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在航空运输中,旅客应对自身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刘军购票出现姓名系其主观过错,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刘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军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关键在于该条款内容对合同双方而言是否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失衡,在航空旅客运输中要求实名制购票,姓名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随意更改姓名信息对合同双方均由风险,因此东方航空公司“出票后不得更改旅客姓名”条款有效;并且,东方航空公司对于购票人的退票申请,采取了不收取手续费的相关补救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刘军在购票时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现因自身错误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东方航空公司承担。因此,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刘军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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