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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免费车出了车祸 法院判免费不免责



2013-09-01   作者:颜雪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在越来越多人首选乘坐飞机出行的今天,不少航空公司为扩大客源范围,应势而动,为购买该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提供市区与机场间的免费大巴接送。虽为旅客带来便捷,但行车于途,也难免会有意外发生。那么,如果前往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到底应该由谁来担责?

  家住江苏省常熟市的沈女士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1年4月3日从成都飞往无锡的航班机票。按照该航空公司规定,购买该公司机票,旅客可以预约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航空大巴从四川省成都市二环以内接送至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沈女士觉得这样到机场比较方便,于是便预约了免费航空大巴。

  谁料4月3日当天,沈女士乘坐的免费大巴行驶至成都市人民南路某路段时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沈女士受伤送医院治疗。该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航空公司免费车的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2012年11月14日,沈女士在出院后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面部多处瘢痕形成属七级伤残,右锁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沈女士及其家属曾和该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一直未能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在今年4月,将该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近日,四川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乘坐航空公司免费大巴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一审判令航空公司赔偿旅客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以案释法:免费不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作为旅客购买了该航空公司的机票,航空公司也曾承诺对购买其机票的旅客提供免费航空大巴接送,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车辆虽然是免费的,但它服务的对象是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是航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服务品质等原因而自愿为自己单方面附加的义务,可以被视作为是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延伸。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据此,法院认为不管乘客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该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航空公司对沈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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