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程机票未乘坐 返程机票也无效? 市民欲起诉航空公司
福州市民李先生和女友在去哪儿网上购买了福州-香港的往返机票,3月4日,由于行程变更,李先生未能按时搭乘飞机,而是改乘动车前往深圳转至香港。不料,3月7日,当他和女友在香港机场办理登机时,却被告知由于去程机票未乘坐,返程机票也无效了。
记者昨日了解到,不只是李先生购买机票的港龙航空,福航、厦航和国航等航空公司也均有类似的规定:往返机票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无效。中国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确实有这样的相应规定。
李先生认为,即使是有这样的规定,航空公司也应该在机票被取消前向旅客尽到告知义务。值此3.15来临之际,他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起诉港龙航空公司。
出钱买了返程票却无效旅客称遭遇“霸王条款”
“这就是霸王条款!”回想起前天在香港机场的遭遇,李先生很气愤。2月中旬,李先生在去哪儿网上购买了福州-香港的往返机票,但由于行程变更,实际出行时间被推迟到了3月5日,于是改乘动车由深圳进入香港。可没想到,3月7日,当他和女友在香港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自己购买的回程机票无效了。
“在没有收到机票取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这个情况,我们现场提出了异议。”李先生说,当时在香港机场,一名现场女主管告诉他们,是乘客违约在先,航空公司不担责,有问题需要找订票方解决。
“她还说,如果要乘坐当班飞机,可以去售票处买票,飞机上还有空座位。”李先生郁闷不已,自己在购票柜台询问得知,他必须按照票面价格买机票才能登机,价格可是他原本在网站上购票价的5倍。李先生说:“飞机上明明就有座位,非要我们重新买,这不是宰我们么?”最终他买了另外一家航空公司的机票飞回福州。
李先生说,当时在机场,对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纯英文的文件,告知自己回程票无效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未使用去程票,是“国际惯例”。但他质疑,往返票都是自己掏腰包买的,即使未使用去程票,返程票也是自己出了钱的,航空公司不让自己使用没道理,而在购票前后及未使用去程票时,自己也未收到任何提示信息。
多家航空公司有同样规定去程票未用返程票没法用
昨日,去哪儿网一名客服人员向记者介绍,若是在同一个订单内,当事人李先生购买的去程票没有使用,返程票则会被默认为无效。“客户在买票时,我们会有‘按顺序使用’的提醒。”这名工作人员说,如果是两个订单,则意味着李先生的往返票是分开买的,不会有冲突。
“航空公司都是有这样规定的,客户的返程票因此无法使用,可以申请退票,具体退还的金额根据该航空公司及网页上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工作人员说。
李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是在一个订单内购买的往返票,对于“按顺序使用”的提示,在购买时并没有注意到。他已向去哪儿网反映相关问题,客服人员表示会进行登记。他认为,航空公司如此规定损坏了消费者权益。
记者昨日致电福航、厦航、国航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均告诉记者,航空公司有规定,购买的往返票,若是去程没有使用,那么返程也被认为无效,必须重新购票登机。
“我也不知道这个规定出自哪里,只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港龙航空公司客服人员说,“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的。”
昨日下午,港龙航空公司福州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应,公司层面已经关注到李先生的遭遇,正就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昨日,李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上网,有市民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不合情理,是“霸王条款”;也有市民认为,往返机票一起买,通常会比分开买便宜一些,旅客购买往返机票时,是使用了这项优惠,因此航空公司有这方面规定并无不妥。
记者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了解到,航空公司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往返票,指的就是‘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民航局工作人员介绍,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9条指出,“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也就是说,旅客应该按顺序使用来回程客票中的来程和回程,否则无效。”他介绍,这条规则中,对来回程客票的说明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也可以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五章第28条: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载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点或者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该旅客客票。
“这个规定我也有听说,但旅客付全款买了机票,航空公司为什么不能做方便旅客的事情?”李先生认为,当时让自己搭乘回程航班,对航空公司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另外,自己因为没乘坐去程航班,回程票被认为无效的情况,航空公司也应该通过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自己。他考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
律师:部门规章和上位法起冲突当事人可进行起诉
多名航空公司客服人员昨日表示,旅客购票时,页面会出现相关内容,旅客点了同意,便是默认签订合同,不需要再另行通知。但多名受访者表示,自己通过网络购票或是前往柜台购票时,都不会逐条查看页面条款,对于一些特殊的规定,对方应该着重强调,或是进行单独提醒。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的遭遇在国内并不是头一起。中国消费者报在2014年7月份也对类似事件进行报道,当时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消法》规定,如果航空公司没有事先将相关规定明示消费者,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构成合同订立的不平等。如果对中国的消费者通篇用英文明示或干脆未告知相关信息,这会使消费者对格式合同条款不知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涉嫌不公平格式合同,“如果航空公司以及代理机构没有尽到说明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那航空公司和代理机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属于民航总局的部门规章。”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航空公司制定合同的依据是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消法》规定,因此根据《立法法》96条第2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第4点: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消费者也可以起诉民航总局,要求国务院对相关规章做出撤销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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