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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为救人延误 一同机旅客索要赔偿遭驳回



2013-09-27   作者:富心振 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一架飞往法国巴黎的航班为治病救人临时备降,致使机上旅客张先生原本已订好的巴黎高铁车票因延误失效,他为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近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承担因航班延误导致损失112欧元的诉讼请求。

  航班延误 旅客遭损

  2012年9月27日23时55分,市民张先生乘坐东航航班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法国巴黎,该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发现一名外籍旅客发病,旅客中的医生根据该外籍旅客的病情建议航班尽快安排地面备降。

  2时54分航班临时备降在北京机场,4时11分从北京机场重新起飞,实际到达巴黎戴高乐机场延误2小时23分钟。因该航班延误,致使张先生原本已订好的从戴高乐机场至昂古来姆的高铁车票失效,他重新购买了一张无座车票,损失112欧元。

  事后,张先生因与东航公司协商赔偿上述损失遭拒,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航公司承担航班延误导致的损失112欧元。

  赔偿责任 各执己见

  原告张先生表示,听到航班决定为治病救人临时备降的广播后,即与空乘人员说了备降将导致其购买的巴黎火车票发生延误的情况,空乘人员表示在飞机上没有办法处理,由于在飞机上无法使用手机也就没有办理火车票退票。张先生认为,因被告空乘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弥补损失的的造成,根据相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东航公司称,航班延误是为了治病救人,属正当理由。张先生从网上预订的火车票,如需退票需通过购票网站进行操作,且需要提前一定期限,而在张先生登机之时已经无法对火车票进行退改签,被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且张先生的损失属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因此被告不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为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致使航班延误,应属于非承运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误;且在补救义务方面,航班发生延误后被告已不可能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协助原告办理退票事宜。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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