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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得擅自关闭机场



2022-04-13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4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或擅自停止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要继续保留加油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或停止的,《通知》明确,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关停信息,关停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通知》提出,要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并及时通报设置情况,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

  《通知》要求,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各地区要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不得简单以货车司乘人员、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

  《通知》要求,全力组织应急物资中转。疫情严重地区要依托周边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加快设立启用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需跨省域设立的,相邻省份要给予支持。

  《通知》要求,切实保障重点物资和邮政快递通行。封控区内的港口企业应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运行正常。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

  为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通知》还提出了一揽子财税金融政策,包括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

  此外,《通知》强调,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货车司机、快递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问题、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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