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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视角:什么是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



2017-08-08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什么是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

  在民航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常常可见XX通航公司成功获得CCAR-91部运行资质,中国民用航空局授予XX通航公司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XX飞行学院喜获CCAR-141部维修许可证书,XX航空公司同时具备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5部等多个资质。这些数字到底是何种含义呢?大概许多民航圈内人也都并不清楚,只隐隐知晓它们是来指代整个民航体系中某个特定范畴或者某个执行标准。

  的确,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为了彼此进行区分,用于规范各个方面的规章都有编号,后面加上“部”,代表“具体属于哪一个方面的规章”。

  要想知道每个“部”所指向的规章内容,首先要了解航空领域。航空领域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航空制造业、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

  航空制造业是航空事业的基础。它拥有大批各类优秀人才,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出各式各样的航空器供给军事航空和民用航空使用。

  军事航空是执行空中军事活动任务的航空活动,它是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重要部分。航空制造业许多最新的技术发明和进展大多首先用于军事航空。

  民用航空是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航空活动,它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包括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两大部分。

  先说航空运输,它又称飞机运输,简称“空运”,是指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人员、货物、邮件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

  再讲讲通用航空,它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一般使用小型飞机或直升机。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体系的规划,航空器运行规章主要由《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组成。其中CCAR-91部是基础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空域内运行的民用航空器,而CCAR-121部和CCAR-135部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提出更高的运行标准。其中CCAR-121部适用于起飞全重较大或者载运能力较强的多发飞机的运输飞行,而CCAR-135部则适用于旋翼机、单发航空器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航空器的运输飞行。

  CCAR重点规章:

  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CCAR71-120部)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规定。进一步细分,主要有F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K章(航空器代管)、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O章(超轻型飞行器)、P章(跳伞)。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CCAR121-139部)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商业运输飞行,包括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CCAR140-149部)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适用于为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航规章各部分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做以调整,持续补充更新保持其有效性,保证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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