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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李丢失损坏 未办声明赔偿按行李重量计价



2013-11-11   作者:刘逦昱一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因弄丢头等舱乘客托运的自称装有贵重衣物的行李箱,某航空公司被乘客童小姐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童小姐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情况下,只能按相关部门规章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判令航空公司赔付童小姐损失赔偿金2400元。

  童小姐称,当时她乘坐某航空公司头等舱从北京飞往上海,原本打算在上海稍作停留后再赴海南省,参加金鼎俱乐部在海南举办的活动。然而,当她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后,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童小姐称,该行李箱中装有大量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是她为参加金鼎俱乐部活动专门准备的。行李箱丢失后,她不得不返回北京重新购置相应物品,并重订机票从北京直飞海口。事后,童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26.226万元行李损失及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3530元。

  对此,航空公司辩称,童小姐行李确是在乘坐该公司航班时丢失,至今没找到。但因该行李未办理声明价值,而是免费托运,所以该公司只同意按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童小姐托运的行李在乘坐航班时丢失,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应对童小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童小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行李损失价值。按照我国《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另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童小姐行李内的大部分物品均可自行携带上飞机,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故法院只能参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航空公司给付童小姐损失赔偿金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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