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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弄丢行李赔2400元 赔偿标准多年未调整



2014-03-24   作者:张旭  来源:《福州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福州新闻网讯春节从英国飞回福州过年,人落地了,可行李却一直杳无音讯,直到前几日通过机场确认行李已丢失。随后,当事人通过机场询问赔偿事宜,才知道价值数万元的行李,航空公司只赔偿2400多元。

  等了两个多月确认行李已丢失

  1月13日,在英国工作的陈先生飞回福州过年,随他一起回家的还有一个行李箱,里面装了手机、化妆品、衣服和鱼肝油等准备送给亲朋好友的礼物,“全部加起来肯定有好几万元”。

  从回家的那天起,陈先生就一直寻找行李的下落,可正月过后他返回英国前,长乐机场的行李问讯处仍叫他“耐心等待”。随后,相关事宜就交由陈先生的亲戚陈小姐处理,直到前几日陈小姐再次拨打行李问讯处电话时,工作人员答复称“估计找不到了”。

  记者22日致电长乐机场的行李问讯处得到相同的答复,确认陈先生的行李已丢失。

  依据“终站赔偿法则” 每公斤赔100元

  “机场工作人员说,赔偿标准是每公斤100元。”陈小姐称,“从英国带回来的礼物少说也有好几万元,如果按这个标准行李总重约24公斤,那么只能赔2400多元。对于丢失行李的责任,对方并未推诿,只是赔偿的标准让自己难以接受。”

  据了解,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旅客在中途转机,搞不清楚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行李丢失的,应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根据相关规定,若未办理声明价值手续,则“按重量理赔”,标准为每公斤100元。

  “乘客乘机前可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有关附加费用,如果发生行李丢失最高可获赔8000元。”长乐机场工作人员林先生说,“行李丢失、延误或损坏都有相应的申诉时间,一旦发现行李出现丢失、损坏等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报。”

  据了解,行李丢失或延误最迟不得超过21日(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联系当地的航空公司办事处,损坏不得超过7天,否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使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以邮戳或自动显示接收日期为准。

  “乘客的行李出了问题应立即到机场的行李问讯处及时申报。”林先生称,各地机场的行李问讯处一般设在海关大厅,靠近行李认领区。如果旅客抵达国外机场发生行李遗失的,可直接寻找你所搭乘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多年未作调整标准被指过低

  根据1996年实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下机发现行李丢失的乘客,需要及时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然后等候通知。赔偿遵循“按重量赔偿”原则。

  国务院2006年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高对旅客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标准为每公斤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之前通行的标准仅为每公斤50元。

  从1996年至今,对于航空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仅有过一次提高,至今也已经8年了。

  记者向厦航等多家航空公司客服咨询,得到的结果几乎相同,国内航班旅客行李丢失,都照此标准进行赔偿。

  “合法,但从现在来看赔偿标准似乎过低。”林先生坦言,2006年设置的标准虽然符合行业规则,但近几年,此赔偿标准已经无法平衡旅客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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