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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否认机票“超售”和强制补偿



2016-01-25   作者:黄荣  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40余名购买上海飞往北京的东方航空MU564航班的旅客因无法登机被滞留机场,并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对此,东方航空发布声明称事故发生系临时调换机型所致,已积极安排滞留旅客从浦东、虹桥机场换乘航班成行。不过,乘客方面却认为是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拒绝和解。

  对此,东方航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超售机票”一说。“这是因更换机型引起的。我们不可能超售这么多机票,明显是砸自己牌子。”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原定执飞该航班的飞机在机场检查时发现零件有故障,因此东方航空决定临时更换机型,并致使48名乘客溢出。

  临时换机致旅客滞留

  记者了解到,MU564航班原计划是由空客330-300执飞,最大载客量280左右,最后换成了空客330-200,载客230左右,座位数量减少了大约五十位,这与被滞留旅客人数大致相当。

  民航专家解释称,临时调换飞机可能有多种原因,按照一般起飞前程序,航空公司提前会对飞机状况、机票销售等多种情况综合考量后,由签派员最终确定哪一架飞机执行这次飞行。那么,当原本准备执飞的飞机,在前一个航程中延误,或检查中出现状况,又或该航班机票销售不佳,上座率不足,签派员都有可能临时调用其它同类型飞机,或较小飞机执飞,以此确保乘客安全,确保航空公司利益。

  据了解,其实在起飞前的十个小时左右,东方航空就已经决定更换机型。因此,东方航空为何没有提前通知旅客,而导致旅客被动承担损失?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更换机型与延误不一样。飞机延误是一定会提前通知的,但临时更换机型有所不同,我们并不能确定哪些乘客会成为’溢出’的,所以只好按照先到先得的方法,尽力确保绝大多数乘客的利益。”

  对此,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律师认为,航空公司不应该以牺牲乘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不能用更大的机型来换,而要换用小机型导致部分乘客利益受损呢?航空公司节省了成本,但消费者的利益却受到了侵犯,这不合适。”

  东航否认强制补偿

  为了弥补乘客的损失,东方航空提供了200元的经济补偿。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依据的是民航总局出台的延误补偿政策,并否认了媒体报道的“强制补偿”一说。

  民航总局2014年出台的《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政策明确,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延误标准分为4小时—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为100元—200元。

  张起淮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法律意义上看,补偿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于当事一方没有过错,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做出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当事一方有过错,那应该合同法规定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张起淮认为,此次事件属于航空公司的过错责任,不应按照延误补偿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有媒体报道称,东方航空强制要求旅客接受赔偿,放弃申诉权利。上述东方航空负责人表示,这并不属实。“这只是一个确认乘客收到补偿的文件,不具备强制性。乘客可以选择接受,也已可以拒绝,如果拒绝的话,他仍然保留有申诉的权利。”

  张起淮建议,乘客可以依据持有机票和登机牌,与邻座或者同航班乘客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共同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

  据悉,东方航空已在当日12点之前,安排滞留旅客从浦东、虹桥机场换乘航班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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