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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当事机长受审 河南航空被指违法



2013-11-28   作者:王巍 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哈尔滨至伊春VD8387航班,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此后,机长齐全军因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被立案侦查。

  今天,该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本案作为中国飞行员入刑第一案,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

  案件回放 飞机降落时断裂 44人遇难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公司经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附近坠毁。飞机上96人(其中儿童5人,机组5人)中,44人遇难、52人受伤,经济损失30891万元。

  据了解,飞机在林都机场跑道外降落时发生断裂,随即发生燃烧和小型爆炸。事故发生次日,国务院“8·24”飞机坠机事故调查组在伊春正式成立。

  当时40岁的机长齐全军受伤。

  齐全军原是深圳航空公司的机长,后来加入鲲鹏航空。2007年开航的鲲鹏航空是一家支线航空公司,后更名为河南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是其大股东。

  庭审现场 被起诉机长 对指控有异议

  上午8时30分,齐全军的妻子金女士以及空难的多名幸存者来到伊春市伊春区法院,法院安排了可以容纳数十人的法庭审理该案,但在进入法庭前,旁听人员需要进行严格的安检才能进入法庭。

  上午9时许,齐全军被带进法庭,走进法庭的齐全军目光在旁听席上游走了一番,此后在妻子的身上定了定,没有任何表情地坐在被告人席上。开庭伊始,齐全军举手表示,向法庭申请要一支笔和一张纸。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齐全军是否对起诉存在异议,齐全军说“我有异议”,审判长接着问齐全军是否自愿认罪,齐全军马上回答说:“法庭还没审判,我认什么罪?”

  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法庭出现罕见一幕:齐全军表示将陈述案件的权利委托给辩护人张起淮律师,但法官开始表示不允许。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事实部分都应该由被告人亲自陈述,张起淮随即反驳,“被告人有权将陈述实施的权利委托给他人,这一点符合法律精神。”

  “可是辩护律师没在现场,怎么能了解当时情况呢?”法官问道。

  张起淮随即回复,“检察官也没在现场,但起诉的事实部分也是由公诉人书写的。”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辩护意见 律师对事故调查报告提质疑

  空难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专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发布报告。

  报告称,齐全军作为事故当班机长,未履行《民用航空法》关于机长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低于最低运行标准实施进近;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在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报告认为,齐全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以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齐全军也是首个被追刑责的飞行员。

  开庭前,齐全军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法学教授、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表示,该事故报告不成立。

  事故报告认定:被告人所驾飞机是第一次飞伊春机场,根据河南航空公司规定,能见度最低应为3600米,而事发前机场管制员通报的能见度是2800米。

  但律师认为,报告未对实际降落时的30号跑道能见度进行认定,事后无法证实能见度观测值2800米是否正确。根据伊春气象台的气象预报,当晚,伊春的能见度大于10公里。

  同时,伊春机场塔台管制员与机组的通话及乘客笔录证实,机组可以明显看到跑道。副驾驶员明确说道:“跑道灯挺亮。”

  管制员也是询问机组是否可以看到跑道后,下达了着陆指令。乘客也提到,看到了机场跑道。

  对于“未采取复飞措施”问题,律师认为这和驾驶技术有关。3秒钟是一瞬间,被告人“没反应过来”和“盲目实施着陆”有区别。

  机场硬件不合格 被指是空难首因

  张起淮指出,空难是多因一果造成,第一大原因便是机场硬件不合格。

  8·24事件后,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根据伊春林都机场地形、地貌、气象等综合因素,根本不适合建机场。

  同时,伊春林都机场未经依法严格验收,未达到开放条件。《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报告》中记载:委员会在验收中发现54个问题,在开放使用检查中发现49个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8月25日,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认为103个问题中的96个已经整改完成,其余7个问题进行了等效整改。于8月26日签发了机场使用许可证。伊春机场于次日正式开放使用。

  张起淮表示,事实是委员会在审查验收中发现了157个问题,而不是103个问题。8月25日,即3天时间就对157个问题整改完毕,依据规定委员会应当提交整改检查报告,但卷中没有发现管理部门的整改检查报告,无法证实整改合格。

  相关回应 机场负责人称 事件早已处理完

  记者上午拨通了伊春林都机场办公室电话。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自己并不知道今天飞行员受审的情况,并给了集团刘总的电话。

  在电话里刘总称,对于飞行员受审的情况他没有听说,空难事件处理早已完毕,“对我们机场没有什么影响,要是问有关空难的事情,你们去问民航总局,我们答复不了。”说完,刘总便挂掉了电话。

  航空公司未审先飞 被指违法

  张起淮表示,这起空难背后,还有河南航空公司的管理问题。“河南航空公司未经批准,违法未审先飞。”

  张起淮说,事故报告可以证实,民航河南监管局违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相关规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尔滨至伊春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审定同意该航线的运行许可,对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飞行技术管理薄弱等问题督促解决不到位。“事发时是2010年8月24日,事发后,为弥补过错,民航东北局于9月6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赶紧颁发了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的运营许可证是一年前颁发的,根据中南局审定程序,应当先发经营许可,再有营运许可。而河南航空公司的营运许可证是事故发生的一年前就已颁发,而经营许可证是空难后才发的,换言之,河南航空公司违法飞行,相关行政部门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如果航空公司依法飞行,相关部门监管到位,8·24空难事故不会发生。”

  而且河南航空公司违规安排飞行,针对首次飞行的航班,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准备。

  相关回应 河南航空公司已被注销

  据了解,河南航空公司的前身为鲲鹏航空公司,2009年9月25日更名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7日晚,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通报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

  今天上午,记者多次拨打114查询河南航空公司,114查号台工作人员给了记者电话。但电话接通后,电话里的工作人员称,已经没有河南航空公司了,记者拨打的电话是郑州机场的电话,“你已经找不到河南航空公司了,公司取消了。”

  记者了解到,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工商局撤销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有媒体报道称,今年河南省要投资4亿元,推进河南航空公司破产重组工作。

  律师解读 首案至今才出现 与专业性强有关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赵霄洛解释说,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个大进步。”他认为,因为飞行事故是“大事”,后果很严重,以前武汉空难和包头空难都应该追究机组人员的责任,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机长都已经死亡。

  赵霄洛还表示,除了应该追究机长责任外,地面一些人员也应该在被追究之列。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告诉记者,1979年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1998年新修订的刑法当中,单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

  1981年以来,中国民航共发生20余起空难。其中,数起有关方面认为是责任事故,但没人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悬空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专业性太强。事故原因、责任判定、区分等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一般刑事部门不具备这个能力。”他对《法制晚报》记者解释说。

  同时,他认为这和民航与公安之间的管辖关系有关。民航系统有专门的公安局,而这些公安局与各大航空公司关系密切,类似于“自己调查自己”。文/记者 王巍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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