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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检察院获批



2014-01-15   作者:宋晓珊  来源:《河南商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昨天下午,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批复,郑州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管辖本区域内的案件,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郑州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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