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民航十大法治事件
2013年12月,中国航协法律委员会评选出了“2013中国民航十大法治事件”,并于今年1月公布。评选的范围是中国民航立法、执法和司法,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的事件。评选标准是对中国民航发展具有全局性、历史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反映中国民航法治在2013年中的进步和贡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国内航线票价下浮限制。
2013年1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文件还增加31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即定价不设上下限,并完全由航空公司按照市场供求决定,进一步促进了航空客运的市场化。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航局于2013年11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民航、军队相关部门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方面的事权划分,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用航空业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为我国通用航空的大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3、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CZ680航班备降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航空公司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近年,各地屡屡出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传播,其犯罪之低成本与危害之高消耗、规制之高代价已严重逾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威胁了民航飞行安全。《解释》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宣判了一批“诈弹”案件,有利于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民航运输秩序,保障旅客权益。
4、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王录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民航发展基金信息案宣判,判决财政部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客乘坐客机要缴纳民航发展基金。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财政部申请,要求其公开收费依据,但财政部表示该申请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在经过行政复议,仍然维持该决定后,王录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开审理,2013年9月16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财政部限期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该案不仅反映出公民对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民航发展基金如何收取、管理的关心,也反映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本身的合法性仍有争议。
5、中国民航局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大会决议写入:国家或地区实施市场措施需要与他国相互同意,否定欧盟单边行动的合法性。中国反对欧盟ETS法规取得阶段性胜利。
2013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38届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否决了类似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单边措施,同时批准制定一项旨在减少航空业碳排放的全球市场措施机制。大会最后通过的文件首次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设计和实施国际航空市场措施的指导原则,突出了对发展中国家援助工作的优先性,并明确一国或国家集团对他国实施市场措施必须和他国展开建设性的磋商并达成协议,从而在国际民航组织多边场合下否定了欧盟ETS单边措施。中国在反对欧盟ETS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该公司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航空货运企业,也是国内首起货运航空公司的破产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受理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此为中国首起货运航空公司的破产案件,合资各方已决定关闭该公司。引入外资、借助外方的全球网络和运营经验拓展中国航空货运业务的经营模式曾被航空业界看好,但是市场不景气暴露出了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际标准运作,推高运营成本的弊端。该案也意味着航空货运的经营模式需要向物流模式转型。
7、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发微博评论“飞机餐难吃”的两名维珍航空公司原空姐未尽忠诚义务,维珍航空作出的解雇决定有理,驳回了两名空姐的全部诉请。
2013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名维珍航空公司原空姐对被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由于在微博上对公司的航空食品抱怨“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维珍航空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两名空姐的聘用关系。此后,两名空姐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围绕“言论自由”和“忠诚义务”的界限再次展开激辩。该案判决明确了劳动者对劳动集体的忠诚义务,对于厘清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有重要意义。
8、飞行员辞职引发系列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机长赵某案件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近年来,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出现,且在2013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其中,机长赵某案件颇具典型性。2010年10月26日,机长赵某以公证的形式向公司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遭到拒绝后至法院起诉。经历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发回重庆市高级法院。2013年5月29日下午,重庆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案是最高院受理并发回重审的首个劳动争议案件,同时也是为数不多的将当事人起诉与检察院抗诉一并开庭审理的案件。最终,赵某在法院调解下,于2013年7月与公司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9、黑龙江伊春空难事故航班机长齐全军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一案,在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公司经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附近坠毁,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2013年11月28日,机长齐全军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在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本案作为中国飞行员入刑第一案,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界的高度关注。
10、因2013年3月27日带头冲击广州白云机场机坪,当事人周某、唐某和李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和10日。
2013年3月27日零时30分,原定于3月26日20时20分起飞的广州—三亚航班因为广州天气原因延误。150余名旅客在机上等待期间,部分旅客不顾民航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走出客舱。旅客周某和唐某带领20余名旅客强行冲入停机坪,情绪激动,屡次推搡谩骂工作人员。之后,广州白云机场警方依法对冲击白云机场机坪,扰乱机场秩序和阻碍执法的周某、唐某和另一名带头闹事者李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和10日。该案显示出法制对维护和谐民航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航班延误等原因导致的维权行为,受侵害一方应该采用理性的、合法的、正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民航安全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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