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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解读如何处理航空事故



2014-04-05   作者:张大成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马航客机失联事件的搜寻和调查仍在进行,有关各方也依照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那么,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类似事件的调查,取证应该如何展开,失联客机乘客家属的权益如何保障?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际民航组织相关专业人士。

  国际民航组织创建于1944年,现有191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为航空安全、安保、效率、能力以及环境保护制定必要的标准和规章,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问:类似马航客机失联的事件发生后,通常情况下哪一方应负责开展搜救工作?

  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在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注册的飞机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属成员国应负责搜救和调查,飞机注册国可派代表参与行动并获得有关信息。

  事故如果发生在某领海,由对该领海拥有主权的成员国负责搜救和调查;如果发生在公海,由飞机注册国负责搜救和调查,邻近和有关成员国可本着合作精神尽可能提供协助。海上搜救涉及范围广,行动复杂,各成员国做何反应由各自意志和法律决定。

  国际民航组织已经注意到,有关各方依照该组织标准来推进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失联客机搜寻工作,多方的合作有利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问:失联客机旅客所在国可参与事故调查吗?

  答:航空事故中的旅客所在国有权派出一名专家参加调查。这名专家有权查看事故现场;有权接触经进行调查的国家批准可对外公布的相关事实材料,以及关于调查进展情况的信息;有权获得最终调查报告。

  另外,其他能够为事发所在国组织的调查提供帮助的国家可以应邀参加调查。

  问:这次事件涉及的许多信息都掌握在一些商业机构手中,他们有义务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吗?

  答:私人公司需要遵循所在国的相关法规。

  问:搜寻与救援工作按什么原则进行?搜寻工作有具体时限吗?

  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条款:“搜寻与救援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救援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

  而《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条款有关搜寻无效的定义是:“搜寻工作只有在对救助幸存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应结束。”

  两个公约的相关条款均未对搜寻时限作出具体要求。

  问:失联客机乘客家属享有什么权益?

  答: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去年10月举行的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有关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新政策,其中的条款旨在鼓励所有成员国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信息。

  据新华社渥太华4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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