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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建议马航失联客机乘客家属在美起诉



2014-04-10   作者:何青 温雅雲  来源:正义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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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增益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第一期“传播热点论谈”于4月9日晚举行。在马航客机失联一个月之际,活动以“学科视野下的‘马航事件’”为主题,邀请来自法学和新闻传播学界的专家展开讨论。

  针对乘客家属的索赔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国际法学教授宣增益表示,不建议在美国起诉,最好在中国或者马来西亚的法院起诉。

  在美起诉或许赔偿额高但成本也高

  “事实查清后,到底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有人说,是不是在美国起诉更好?美国的确在损害赔偿这一方面的赔偿额非常之高,不仅有实际损失的赔偿,还规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赔偿。”

  宣增益教授表示,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主要营业地以及航班的出发地马来西亚、航班的目的地中国,其法院均拥有管辖权。公约还规定,乘客的惯常居住地法院同样能够管辖。

  “在这架飞机上,大多数乘客是中国公民,也有其他国家公民。美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的确拥有管辖权,因为有美国乘客在飞机上。”但是,宣增益教授表示,不建议在美国法院起诉,“因为马来西亚、美国、中国均是同一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即使在美国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判决赔偿额度。

  “由于美国乘客很少,在美国诉讼并不一定是非常有利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诉讼时间冗长,之二是其诉讼代理费用非常昂贵。”

  中、马法院赔偿额度基本相同

  宣增益教授说,最好的情况是,在中国或者马来西亚的法院起诉。中国现已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按照公约规定,不论任何责任,应先期赔偿十余万特别提款权,相当于100余万元人民币。在找到黑匣子、查明事件原因之后,还将进行额外的赔偿。

  “在我看来,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在马来西亚法院起诉,获得赔偿额度基本相同。而且在中国法院起诉,诉讼时间没有那么长。”

  此外,宣增益教授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无论在哪个国家起诉,只能够按照这个公约的规定进行赔偿,也不能超越这个公约规定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案件,都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组成律师团在一个地方提出诉讼。”

  延伸阅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我国于2005年6月1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发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限额修订生效的通知。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每名旅客第一梯度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00,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2万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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