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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17追责仍然迷雾重重



2014-09-16   作者:王天凡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马来西亚航空一架从阿姆斯特丹飞往吉隆坡的波音777客机7月17日在乌克兰东部坠毁,机上共有298人,全部罹难。9月9日,荷兰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MH17客机坠毁初步报告,称客机黑匣子数据并未表明客机本身存在任何导致坠毁的缺陷,而且客机飞行员的操作也未见任何异常,客机与地面的联络和沟通亦未见任何飞行异常。由于乌克兰东部仍然存在安全隐患,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荷兰的调查小组仍然无法前往MH17坠毁现场。荷兰官员表示,调查人员通过对诸多事故现场的图片分析,认为客机有很大可能是被高能量物体从外部击穿而导致坠毁,也就是说,飞机有很大可能是遭到了袭击,但该报告并未明确该物体是否为导弹。荷兰方面表示,预计最后报告将在空难发生一年后的2015年夏季公布,但一切都将取决于调查进程。

  此案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从法律角度上说,击落马航客机属于哪类刑事犯罪、哪些国家具有管辖权,另外,究竟袭击是由何方实施、该如何追责,在国际法上都存在许多问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对于平民和战斗人员的区分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原则,将平民设定为攻击目标也是为国际红十字会的习惯性国际法律规范所禁止。按照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国际红十字会强调,根据国际习惯法规范,要求相关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伤害平民和打击民用物体。同样,冲突各方必须尽一切可能,以验证目标是军事目标。很显然,MH17灾难的肇事者攻击了平民和民用物体,违反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并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军事性质。但是,能否让他们对这些行动负责就另当别论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未规定对于违反者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追究责任或进行制裁。

  在管辖权的问题上,首先,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任何受害方之一可根据其国内法在其国内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提起诉讼。在洛克比爆炸案的审判中就是采取了这种做法,两名利比亚国民在荷兰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他们所参与的泛美航空在苏格兰的爆炸案接受审判。乌克兰对于发生在其领空的任何犯罪当然享有管辖权。而诸如荷兰、马来西亚,甚至澳大利亚等受损国也可能有管辖权起诉本罪。另一个途径是,可以在国际刑事法庭(ICC)起诉此事件的肇事者。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的种族灭绝罪行,包括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若依据危害人类罪进行起诉,要求攻击行为属于“广泛而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因此,在国际刑事法院为MH17攻击的受害者进行起诉,最可能的途径还是依据该法庭对战争罪的管辖权。

  然而,考虑到乌克兰本身的国内政局状况,尤其是客机坠毁的顿涅茨克地区,自今年4月以来,其国际法地位一直存在争议。乌克兰政府和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是否定性为国际法规定的武装冲突仍然有争议,因此,国际法关于战争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此国内冲突仍然不好判断。空难发生后,乌克兰基辅当局指责乌克兰民间武装应对空难负责,但后者则表示其并没有能够击中万米高空目标的设备。即使假设顿涅茨克与乌克兰武装团体对MH17事件负责,但若要使他们出现在国际刑事法院并接受其审判几无可能。更为复杂的是,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乌克兰和俄罗斯,虽然都已签署罗马规约,但两国至今都尚未批准该条约。这意味着尽管它们必须约束其自身行为,不得违背条约的宗旨和目标,但却无法强迫它们将本国国民送上国际刑事法院并接受审判。

  MH17事件中是否存在国家责任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国家责任的问题,则由国际法院进行管辖。与国际刑事法院不同,国际法院无权针对个人犯罪进行审判,而只能针对国家行为进行裁判。在这里,国际法院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的裁决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指导。1986年国际法院对美国支持下的尼加拉瓜反政府叛军案件进行裁判。美国通过融资、组织、培训、供应装备等方式,对叛军进行资助,被认为是违反了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规则。然而,法院认为,由于美国对叛军缺乏“有效控制”,美国不应对叛军做出的具体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其实,如果将资助或实际控制也考虑在内的话,在此次的马航事件中,作为乌克兰问题利害相关方的美国也难逃嫌疑。

  无论是失误或误判,还是根本就是不惜以平民的生命为代价来达到政治目的,这活生生的两百多个生命不能就此白白逝去,真相总有揭开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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