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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正式宣布失事后如何索赔



2015-02-03   作者:朱伟东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在经过327天(截至2015年1月28日)的搜寻后,马来西亚民航局长阿扎鲁丁1月29日宣布,马航MH370航班客机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人员遇难,同时表示马航会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失事乘客家属享有的正当权益,包括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完成赔偿程序。这一声明意味着这一事件进入赔偿启动程序。

  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马民航局在作出飞机失事声明时会考虑到该组织的相关国际公约及其附件。为了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地发展,国际民航组织在1944年制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根据该公约第37条逐步制订了一系列附件,对有关民用航空的一些技术项目规定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程序。其中附件12《关于搜寻与救援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附件13《航空器事故及事故调查》分别涉及飞机的搜寻与救援以及飞机事故的认定。

  附件13第一章对“事故”的界定包括三种情况:人身伤害或死亡;航空器的损害或部件的受损以及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不能接近的地方。根据第一章注释二的规定,“在官方搜寻工作已结束并且不能找到残骸时,即认为航空器失踪”。根据附件12第5章第5条第1款的规定,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搜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都已不存在时,搜寻与援救工作方可停止,同时该条第二款及其注释规定,缔约各国在作出终止搜寻与救援工作的决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其他国家有关当局的意见。马来西亚民航局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资料认为,MH370航班客机终结在印度洋南部海域,该区域位置偏远,且该水域水深逾6000米,海洋条件恶劣,在飞机失踪327天后,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十分渺茫。此外,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也在2014年4月28日建议搜寻工作由“搜寻与救援”阶段转为“搜寻与打捞”阶段。上述情况已符合附件12与附件13有关飞机事故认定的标准,所以马民航局据此作出上述声明。

  声明的作出有利于解决现实困境。首先,有关飞机失事及乘客遇难的声明有助于失事乘客家属尽早走出事故阴影,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如果失踪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其次,这一声明有助于失事乘客家属依照法定程序在诉讼时效内进行索赔。本次事故索赔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文件是《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第35条规定,如果失事乘客的家属没有在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提起诉讼,就丧失对损害索赔的权利。在本次事故中,MH370应到达目的地北京的时间是2014年3月8日,因此,失事乘客的家属应在2016年3月8日前提起诉讼。考虑到案件的索赔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证据的收集以及谈判、协商等一系列程序,因此,时间已非常紧迫。另外,在作出上述声明的同时,马来西亚政府也向乘客家属保证,搜寻工作仍是重中之重,会继续与中国和澳大利亚合作推进相关工作。针对这一声明,我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以及外交部发言人在不同场合发表谈话指出,中方要求马方兑现承诺,切实履行赔偿责任,继续全力开展搜寻和调查工作,保证乘客家属及时掌握搜寻和调查进展。

  国际上调整民用航空器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在本次事件中,中、马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并且MH370航班是从吉隆坡飞往北京,根据该公约第1条,此次事件的索赔应根据该公约进行。对于飞机事故的索赔,航空公司一般会首先与失事乘客家属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际航运惯例就索赔方案达成相应协议。如果无法谈判解决索赔问题,就应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规定,对于因旅客伤亡产生的损害赔偿,原告可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中国失事乘客的家属来说,可以选择的法院包括马来西亚的法院和中国的法院。考虑两国还没有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互惠,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以后判决的执行可能会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法院地的选择十分重要,根据该公约第35条和第4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程序及其效力应适用法院地法。

  对于赔偿的数额,《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采用两步递进方式作了规定。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13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根据该公约第23条,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各项金额,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在进行司法程序时,各项金额与各国家货币的换算,应当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计算。当事人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上找到每天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的汇率。对于此次失事乘客的家属而言,由于飞机失事的原因不明,现阶段所能索赔的就是第一步确定的113000特别提款权。

  在进行索赔时,中国失事乘客家属应尽量与其他乘客家属一起同时进行谈判协商或进行诉讼,利用集体的力量,尽量争取更多的赔偿。根据报道,此次事故中共有227名乘客,其中中国乘客154名,还有来自印尼、澳大利亚、美国等13个国家的73名乘客。

  由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额不高,许多飞机事故的受害者寻求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更高的赔偿。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在飞机事故是因飞机质量或飞机部件的故障引起时,对飞机制造商或飞机部件的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历史上许多飞机事故中的受害者都在失事飞机制造商或飞机零部件生产商的所在地的美国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获得高额赔偿。由于目前MH370航班客机失事原因不明,还无法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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