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回应收发展基金涉违法:规定非我局规定
书面回复
今年7月17日,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林峰在首都机场柜台购买机票后,认为其中包含的50元民航发展基金(即机场建设费的前身)属于机场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随后他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他的书面回复。
这份落款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今年8月6日的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林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这个暂行办法不是民航局印发的,但跟民航局和机场密不可分的。”
林峰告诉记者,今天下午他已经向国家财政部发出申请公开民航发展基金收费依据的信函。
民航局和财政部公开的资料显示,我国从1992年起向开征机场建设费。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其中提到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1日,中国民航实行新的机场建设费征收办法,即从中国境内乘飞机出行的旅客,由过去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
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办法》中提到,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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