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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索赔法律路径



2015-08-19   作者:赵晨熙  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在失联1年5个月之后,当地时间2015年7月9日,法属留尼汪岛,当地搜救队发现疑似马航MH370残骸。

  消息传来,沉寂一时的马航MH370失联事件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在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途中失联。

  随后搜寻行动在南印度洋6万平方公里区域里展开。但在留尼汪岛发现飞机残骸之前的一年多里,没有搜寻到MH370任何下落。

  马来西亚政府在2015年1月29日正式宣布这架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其中中国大陆乘客153人,中国台湾乘客1人)已经遇难。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残骸的找寻工作对马航失联原因的调查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将有极大的帮助,而一旦残骸最终确认为MH370,有关失联乘客家属们的索赔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疑似残骸发现对索赔影响不大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8月13日报道,澳大利亚联合协调中心(JACC)发表声明称,经过再三检验后,7月19日在留尼旺岛发现的飞机残骸属于2014年失联的马航MH370客机零部件,是襟副翼部分。

  事实上,马来西亚政府曾在8月6日凌晨由总理纳吉布召开特别记者会证实,在留尼旺岛发现的飞机残骸属于马航MH370客机。

  对此,美国《纽约时报》在8月7日的报道中称,美国与法国不愿证实马来西亚政府的说法,而不少MH370的乘客家属也认为马方的说法太过武断。

  法国方面也显得较为审慎。负责调查的法国巴黎共和国副检察官马科维亚克对媒体表示,虽然波音专家凭着残骸的尺寸、颜色、结构等机械特征,证实它是与MH370相同机型的波音777客机,但还要再与MH370的部分技术文件作进一步确认,目前还不能证实这些残骸来自MH370。

  “虽然目前已经有更多疑似残骸的物件被发现,但还没有得到最终确定,而且通过残骸还不能判断飞机究竟处于什么状态、在什么地方、什么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如何认定、乘客伤害程度如何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坦言,从当前的搜索调查进展来看,对马航失联乘客家属的索赔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不过,张起淮强调,疑似飞机残骸被发现,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将有利于进一步开展对失联MH370的搜寻工作,对事故原因的探究和最终查明也将有推动作用。

  据张起淮透露,目前已经有30名失联乘客家属表示,一旦最终确定飞机残骸确实来自于MH370,他们将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索赔诉讼。

  索赔面临多国管辖

  “失联的马航MH370号客机上共有154名中国乘客,据我所知,目前这些乘客的家属们还没有向马航提出索赔。”曾代理过中国包头空难、美国旧金山空难等案件的专业空难律师郝俊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目前MH370只是被认定失踪,家属们觉得如果现在提起索赔,就等于认定了这些失联乘客都已死亡,是对家人的不敬。”郝俊波说他理解家属们的想法,但他直言,不论从飞机失踪的时间来看,还是当前报道出的疑似残骸等消息,都表明飞机失事的可能性极大,“家属们应当做好心理准备,也应着手启动索赔程序。”

  郝俊波介绍,由于马航MH370的出发地是马来西亚,目的地是中国,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范畴,因此关于本案的索赔规则应主要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这项《公约》是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中国与马来西亚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郝俊波说。

  根据《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即可。对此郝俊波表示,家属们不用担心因延误时机而无法获赔,而且目前马航的搜寻工作仍在继续,这些也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顺延。

  那么家属应向谁索赔?张起淮表示,从目前进展来看,索赔对象是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

  “根据《公约》第17条,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张起淮指出,随着调查的深入,家属索赔的对象还有可能继续增加,比如一旦查明事故与机械故障、安保措施或其他人为因素有关,那么与此相对应的责任主体,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飞机发动机制造商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吉隆坡国际机场等都可以作为索赔对象。

  “曾有家属表示想向马来西亚政府提起索赔诉讼,这是不太可行的。”郝俊波指出,国家及其政府原则上享有主权豁免,有权主张自己免于诉讼和管辖,因此这一主张很难实现。

  由于这起事故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在索赔诉讼中可能会遇到几个国家均拥有管辖权、可适用多国法律的情况。

  “家属可以自行进行选择。”郝俊波介绍,目前来看,马航的主营业地马来西亚和航程的目的地中国北京都是可选择的范围。

  对于中国乘客或家属而言,郝俊波觉得选择在北京起诉会方便很多,除了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外,还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由于本案的飞机制造商是美国波音公司,因此也有观点提出家属可以考虑到美国起诉。

  对此,郝俊波解释称,由于美国的空难赔偿是按照“余生价值”计算,赔偿额度是全球最高的,所以以往很多空难案件都会拿到波音的总部芝加哥法院去起诉。

  但郝俊波强调,目前还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本案与飞机质量有关,因此美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这样就不得不再回到空难发生国起诉,花费更长时间,“而且除管辖障碍外,也可能面临诉讼成本高、不懂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

  此外,郝俊波建议,家属们如果选择到马来西亚起诉,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罹难者家属可以采取集体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赔偿额适用的原则

  索赔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赔偿数额。

  据张起淮透露,今年2月,马航曾向中国乘客家属提出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赔偿22.5万美元(约合1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方案,但由于事故原因不明,责任尚未落实,家属们没有接受。

  张起淮解释称,马航方面的赔偿主要是依据《公约》规定的适用“特别提款权”限额原则。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约112万元)。

  这部分是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必须理赔,且理论上最低的赔偿。此前马航已经为每位失联乘客家属提供的3.1万元慰问金,不在这笔赔偿额度之内。

  张起淮强调,索赔额度在11.31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部分,如果承运人最终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驾驶员没有不当行为或者事故是由劫机等造成,那么马航将承担无限制责任,这部分赔偿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赔偿多少取决于具体损失情况。

  郝俊波补充指出,对于失联所导致的行李毁损,家属可向马航索赔,同时对于失联后给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此前有家属提出如果马航破产,是否无法拿到全额赔偿的担心,郝俊波表示,家属们大可放心。

  “因为马航本身已经向德国安联集团投保机身险和综合责任险,即使马航申请破产,家属也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同时还可要求德国安联集团承担保险责任。”

  张起淮认为,索赔与寻找旅客和真相并不矛盾。索赔并不意味着放弃搜寻工作,也并不意味着终止调查事故和探求真相,更不意味着放弃对旅客生命的关注,相反,启动索赔工作,正是更好地维护旅客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家属应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了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和起诉法院,并遵循合法途径,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张起淮坦言,由于这种国际空难牵涉的国家多,手续复杂,因此家属们也要有索赔过程比较漫长的心理准备。

  郝俊波强调,在获得专业律师帮助之前,家属们不要轻易签署任何承诺性文件,避免因看不懂文件表述或不明白背后所代表的法律后果,导致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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