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聚焦 > 焦点 >> 正文

律师起诉机场不当得利 机场建设费到底该谁收?



2015-08-28   作者:朱顺忠 杜雯雯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日上午九时,北京律师林峰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天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民航发展基金的收取依据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首都机场也并不是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主体。而林峰律师则认为,被告依据的收费依据没有经过法定听证,本身违法,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30分钟的开庭过程中,被告首都机场与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代收。

  被告代理律师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

  “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是‘告错了对象’。”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林峰并不认可:“首先,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足以作为被告的依据。”

  “我在被告的年度财报里发现有机场费的返还,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没有关系。”林峰告诉法制晚报记者。

  对于首都机场年度财报中的机场费收入,被告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还表示,本案应该围绕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与首都机场是否有关展开讨论,其余部分不属于本案范畴。

  9时30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

  前情回顾

  今年7月中旬,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机票中包含的五十元民航发展基金引起他的注意。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随后他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7月20日,顺义区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随后他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他的书面回复。

  法制晚报记者发现,这份落款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今年8月6日的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