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被索499万“飞行经历费” 一审败诉
辞职时,飞行员小张拒绝向工作了十年的某航空公司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被告到法院。
2月25日,记者从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要求小张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航空公司向法院诉称,小张是经公司提供初始培训的飞行员,双方在2005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在公司担任飞行驾驶员。2014年底,小张提出辞职并在1个月后离职。公司为培养小张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飞行资源,使他积累飞行时间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此期间,公司多次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小张进行培训。因此,小张离职,除应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还应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
小张同意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但认为要他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公司的这项诉讼请求。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小张应支付原告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10万元;驳回航空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解释说,被告作为原告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被告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原告提供给被告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飞行经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庭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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