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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企业纠纷滞留韩国 专家:海航负主要责任



2013-09-17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9月13日下午,我国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航集团旗下海航旅业“海娜号”被扣韩国济州岛,导致2300多人滞留,其中包括1659名游客。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海娜号”被扣留是因海航集团旗下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旗下沙钢船务公司之间的一起经济纠纷。

  记者了解到,此次扣船事件是沙钢船务方面通过韩国国内的代理公司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韩国法院受理后对“海娜号”进行了扣留。

  “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济州法院扣留"海娜号"邮轮,导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海航方面认为,韩国法院在没有管辖权、没有扣船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保函,对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当事人旗下资产强行进行扣押,涉嫌严重违反国际公约。

  韩国法院扣留“海娜号”是否有法律依据?被滞留的中国旅客如何依法维权?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扣船,是指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出现在某国水域的船舶,有权向该国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该国法院扣留该船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扣押船舶,在国际上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两个扣船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与1952年公约相比,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关于扣船的条件比较宽松,规定对环境的损害、未支付保险费、未支付佣金、船舶买卖等纠纷,缔约国法院都有权扣船。被扣押的船舶应在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提供充分的担保后予以释放。

  “任何一国当事人提起海事请求,只要符合相应规定,船只驶往国当地法院有权对前述船只实施扣押。”邢海宝解释说,海域具有国际性,船舶具有流动性,如果一个国家“只有权扣留本国的船只”显然不符合海运规则,例如按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海事法院在我国海域可依法扣留本国船只以及外国船籍的船只。也就是说,即便韩国不属于国际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但只要扣船行为符合韩国相关海事海商法规定,其司法部门就有权扣船。

  尽管沙钢船务公司15日发表的声明中强调,“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但1659名游客被滞留超过40个小时却是不争的事实。

  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扣船裁定是保密的,法院实施时不会提前告知,以免船只临时改变航线。但韩国法院因休息日无法及时处理保证金,致使数千名中国公民滞留,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据了解,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获悉扣船消息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会同中国驻济州总领馆推动韩方妥善处理纠纷,尽快放船,同时安抚滞留游客,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

  针对“海娜号”被扣给游客带来的不便,海航旅业集团公开致歉,并承诺将根据游客舱房类型的不同,给予每人2000元左右的补偿。据了解,也有游客提出退还全额团费等要求,具体赔偿事宜仍然在协商中。

  “在此次"扣船"事件中,海航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履行相关赔偿义务。”邢海宝认为,海航旅业从我国港口出发前,应当提前告知游客其公司游船存在债务纠纷,存在一定的消费隐患。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出声明指出,这起因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邮轮被扣影响众多消费者正常旅游行程,是一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对有关企业通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限制人身自由解决纠纷的行为不予认可。

  中国消费者协会同时督促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各旅游公司,应作为事件的第一当事人,首先承担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督促海航旅业积极做好善后事宜,不得置消费者于不顾。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经营者协商沟通,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赔偿损失。消费者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理性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消费者回国后也可寻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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