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向国内法院提交扣押申请 继续追索海航
编者按:尽管海娜号已经驶回了国内,尽管海航旅业宣布,不再让海娜号去济州岛那个伤心之地。但是,海航集团与沙钢船务的担保纠纷依旧在继续。沙钢船务一不做二不休,又向国内相关法院提请扣押海航的资产。对于海航而言,为这6000万美元的担保,不知还要提心吊胆到多久?
沙钢船务相关人士表示,对海航资产的追索不会因海娜号事件而停止,相反还会加速
“只要海航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不付钱,我们还会采取类似的措施,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的资产,我们不会因为海娜号事件而有任何停止,反而要加快追索海航资产的速度。”9月22日,有不愿具名的沙钢船务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显然,尽管目前在英国正在审理中的海航、沙钢船务之间的担保案件还没有结果,但是,沙钢船务的态度是强硬的。据记者了解,继在印度、南非、韩国济州岛申请扣押海航资产之后,目前,沙钢船务已经向国内有关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资产的申请,这也是沙钢船务首次向中国法院提交扣押申请。
那么,沙钢船务是否还会申请扣押海航的其他资产,比如飞机呢?对此,上述人士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海航的全球资产都是我们追索的目标”。
首次提交国内扣押申请
在准备申请扣押海航资产之前,沙钢船务也做了不少工作,其中一项就是研究各个国家地方的法律规定,因为每个国家法律规定不一样,扣押资产所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
然而,一个疑问出现了,海娜号属于中国邮轮,为什么沙钢船务要舍近求远,要在国外对其进行扣押?据悉,沙钢船务于2011年3月份在印度曾扣押过海航集团子公司一艘海峡型船舶,2011年7月份在南非扣押了大新华油轮公司一艘超级油轮。
“在国外扣船,被扣的一方如果想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干预,通常很难影响到。这样扣船会更有效果。”上述沙钢船务人士告诉记者,大陆的法律和海外不一样,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实施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
据他介绍,2011年3月份,沙钢船务在南非扣押的海航货船,是该艘船第七次被扣押,也就是说,前面已经有六家公司扣押了海航同一条货船。“别人扣押海航货船管用不管用,具体我们不清楚,我们扣押两次的结果是,第一次在印度扣船,海航付钱给沙钢船务了,第二次在南非扣船,海航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尽管海航是大股东,但是这条船是小股东控制的,海航并不是该艘船的控股人。最后在南非的扣船不了了之,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显然,扣留货船的结果,沙钢船务并不是很满意。于是,就有了第三次扣船事件的出现,与之前最大的变化便是由扣押货船变为扣押载着游客的邮轮。
“我们只是依法向韩国法院提出申请,扣押海航资产,保护我们的权益。”上述沙钢船务人士这样表示,目前,沙钢船务已经向国内有关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资产的申请。对于个中细节,他并不愿意透露太多。
该人士补充称,我们现在正在做国内扣押资产申请,向国内有关法院申请扣押海航资产。“每个国家需要提交的法律材料也不一样,沙钢不是第一家扣押海航的船,海航也不是第一次被扣押资产。”在他看来,资产的扣押行为很平常。
那么,大新华公司需要向沙钢支付约6000万美元,对于沙钢船务来说,意味着什么?“现在海运业很不好,我们很多船也在亏损,海航不付钱,我们需要承担很大的压力,来自于员工、合作方的各种压力。这笔钱对于沙钢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不排除继续追索海娜号
“我们依法行使我们的权利,对于海航的资产,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邮轮还是货轮,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管是债权还是股权,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都是我们全球追索海航资产的目标。我们会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灵活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手段。”沙钢船务总经理张洁表示。
张洁向记者强调,只要海航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沙钢船务仍会采取类似的措施,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的资产,不会因为海娜号事件的震动而停止追索,反而要加快追索海航资产的速度。
那么,此次扣押了海航的邮轮,沙钢船务接下来要追索的海航资产将会是什么,飞机、货船还是继续追索海娜号?对于记者的提问,上述不愿具名人士没有选择沉默,但也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针对海航的全球资产,都是我们追索的目标。我们现在仍然尝试着在很多国家追索海航的资产,当然包括邮轮”。
而在当下,关于海航与沙钢船务之间的担保案件,海航集团首席执行官李先华在9月18日的声明中提到,沙钢船务因与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并就海航集团担保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该项诉讼目前处于第一轮答辩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关于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双方仍存在争议。
在案件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沙钢船务可以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资产吗?对此,上述沙钢船务人士表示,完全可以。“海航集团给我们提供了无条件担保,现在是海航集团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是我们在起诉海航,不是海航起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沙钢船务是完全可以这样做的。”
否认高租金一说
对与沙钢船务之间的合作关系,海航方面称:2008年8月6日,大新华轮船由海航集团提供担保,与沙钢船务签订17.2万吨海岬型船舶租约,租金5.25万美元/日,每15天支付1期(78.75万美元),租期82个月到86个月,租约约定管辖地为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律。
“我们一直对大新华轮船为何在没有任何业务支持的背景下,以5.25万美元/天的高价与沙钢签署了长达7年的长租约存在质疑。这是业内极其反常的做法,非常不合理,我们不排除其中有黑幕的可能性。”海航方面表示。
对于高租金的“合理性”,另一位沙钢船务人士向记者表示,租金很正常,2008年航运业是很好的,租金最高时达到了每天20万美元,我们当时是在8月份签署的合约。当然现在航运业不好了,但在当时看来,这个决定是正确的。
确实,今时今日看,这个决定对于沙钢船务来说,确实是正确的。对于海航来说,就恰恰相反了。
对于记者提到的两家公司办事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上述人士表示,沙钢船务确实有一位高层人士在2012年加入了大新华,但是,两家公司协议的签署是在几年之前。二者并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沙钢船务股权结构问题,上述两位沙钢船务人士无一例外,并没有向记者透露。“沙钢船务以前确实是沙钢集团旗下公司,当时是合资的,股东层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沙钢集团放弃了持股关系,现在两家公司只是在合作上有一些关系,股权上没有任何关系,以前签署的一些合同还在。沙钢的终极股东是个人。”上述人士表示。
专家称沙钢行为确有不妥
“从理性角度讲,沙钢船务确实是有一些问题,从把降低损失到最低限度的角度看,出现问题,尽量能在国内解决就在国内解决,沙钢确实是没有顾及1600名游客的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表示。
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亚飞也认为,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沙钢船务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扣押船上的货物与扣押船上旅客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那么多游客利益受到侵犯,确实是说不过去的。
对此,上述沙钢船务人士认为,“海航集团本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很清楚中间需要多少时间。现实是,海航放任了事态发展,给沙钢带来了很多压力”。海航邮轮游艇管理公司董事长韩录海认为,这属于一个非常紧急的事件,对我们来说是天大的事情,我们肯定会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
在傅廷中看来,很多人通常会把商务纠纷扣船和行政纠纷扣船混淆。该事件与国家主权没有关系,不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他表示,民事案件中,只存在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受害与被害问题,即使扣错了,最好也会认定为申请人申请错误的问题。法院批准扣船时都要求反担保,也就是说,一旦扣错了,你要赔偿对方损失。风险是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的。
李亚飞认为,该事件若仅仅是一起商务纠纷案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协商解决,这样能避免最大程度上的损失。
与此同时,海航表示,韩国济州法院的做法,未顾及海娜号全体旅客和船员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在此次事件中,韩方存在诸多不当处置,对此我们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的权利。
至于30亿韩元保证金,海航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司法程序肯定需要走,保证金仍在济州当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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