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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学院被曝为虚假大学 能3倍索赔吗?



2016-10-25   作者:刘文新   来源:中国消费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5年3月至今年9月,共有700多名学生怀抱翱翔蓝天的梦想,在缴纳上万元的学费后,到重庆航空学院深造。然而,重庆航空学院是一所没有招生资质的虚假学校,日前已被有关部门勒令关闭,学校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学生全部失学返家。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虚假学校被曝光

  9月1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公告称,重庆航空学院、重庆护士专业学校等6所学校为虚假学校,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并提醒学生和家长,警惕各类中职教育招生欺诈行为。

  看到公告的学生家长陆续赶到学校讨说法,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市教委、公安局、两江新区管委会等部门随即成立联合工作组,进驻学校。联合工作组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及学校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听取学生及家长诉求,商议纠纷解决方案,并责令学校尽快将学费退还给学生。学校校长陈豪承诺,将在9月底前将学费全部退还给学生。

  “回想这一年多来的遭遇,简直就像做了一场噩梦,我们被重庆航空学院给害惨了!”10月23日,已失学一个月的田琪(化名)同学告诉记者,她于2015年7月从重庆市酉阳县第二中学毕业,考取了湖南省常德市职业技术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并入校就读了一个学期。今年3月,她接到一位自称重庆航空学院招生老师的电话,说该校是国家投资创办的航空学校,为国家培养、输送飞行、空乘、酒店、旅游等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学生毕业后包分配,收入稳定,待遇丰厚。

  从小就梦想当空姐的田琪从常德市职业技术学院办了退学手续,带着行李来到重庆航空学院,成为了空乘专业的一名学生,缴纳学费23590元。

  学生令悦(化名)缴纳的学费则高达6万元。他读的直升机飞行专业。今年7月,令悦从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毕业,高考分数达到了专科录取线。暑假在外地旅游时,他接到自称重庆航空学院招生老师的电话。令悦询问招生老师:“我并没有报这所学校,怎么可能进这所学校?”这位老师答复说:“学校觉得你有成为飞行员的潜质,因此把你特招进校。”

  来自山西省大同市的学生沈林(化名),则是2015年4月在高三备战高考时,被忽悠来到重庆的。当时他在班上看到重庆航空学院的一份招生资料,让他怦然心动,放弃了高考,背上行囊,成为了重庆航空学院飞行专业的一名学生。

  数百学生“中招”

  沈林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重庆航空学院的招生资料宣称该校是一所全新的国有民办航空大学,与飞行学院重庆通用航空培训有限公司、西南大学、海南航空公司等单位有密切合作,开设有飞行、飞机和航材销售、无人机操控、空乘、机务等专业,采取订单培养模式,入学即签就业保障协议。学生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全国通用的毕业证,国家承认其学历。

  沈林说,他在重庆航空学院读了一年,学的全是理论知识,老师照本宣科,枯燥乏味,其间不断有学生退学。全校学生最多时有700多人,现有500多人。经常有学生及家长质疑学校的办学资质。

  今年7月12日,重庆市教委在公开信箱中答复称,经核实,重庆市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中,没有重庆航空学院,请考生注意,以免上当受骗。

  今年9月开学后,沈林和同学得知重庆航空学院的实际投资人为重庆财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航空学院”“重庆航空学院有限公司”是凭空捏造的单位名称。

  近日,重庆航空学院校长陈豪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重庆航空学院实际上是一家航空技能考证就业的培训机构,学校的全称是重庆航空学院有限公司,可能有些老师在招生的时候,在名称简化上有些不规范。学校与海南航空公司、西南大学、飞行学院重庆通用航空培训有限公司等单位都曾有过合作,但合作协议都已终止。

  记者了解到,重庆航空学院与海南航空公司曾签订合作协议,学校为海南航空公司提供30名合格学员,但最终没有提供一名学员。今年5月,海南航空公司终止了合作,并发布声明称,重庆航空学院有多处不当行为:未经允许,私刻海航公章;以海航名义制订“保苗计划”,收取“保苗费”;以海航名义,私自以个人账户收取费用;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设“海航公司重庆招飞办公室”;重庆航空学院不具备民航局审批的飞行理论培训资质。

  西南大学于8月2日发布声明,该校与重庆航空学院及重庆财浚教育咨询公司没有开展任何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该单位不具备西南大学任何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更不具备颁发西南大学文凭的资格。

  飞行学院重庆通用航空培训有限公司则发布声明称,公司只是将场地租赁给重庆航空学院使用。

  能否三倍索赔

  有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违规招生、教学,构成消费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给予三倍赔偿。对此,有关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重庆航空学院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虚假学校,存在招生欺诈,但并不属《消法》调整范围,不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学历教育指的是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校系统地接受知识、技能的学习,是为将来的职业活动和生活储备知识与技能,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这一学习行为与职业培训不同,不能定性为消费行为。重庆市教委公告的内容称,重庆航空学院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这一表述将重庆航空学院定性为非法的学历教育机构,而不是职业培训学校。在此情况下,学生家长不能依据《消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而只能依据《合同法》主张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重庆航空学院与普通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其是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招生,符合经营者的特征。而学员的目的也是在于接受技能培训的服务获得学历证书及工作机会,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特征。因此,该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重庆航空学院应按三倍学费的标准赔偿学员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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