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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世立出狱之后:东星、融众抢夺仅剩核心资产



2013-10-10   作者:陈红霞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10月11日,东星集团旗下仅剩核心资产将被执行拍卖,东星集团再度申请延迟执行拍卖,这让其与融众集团间股权之争再度白热化。

  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透露,目前,星集团旗下核心资产主要集中在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钟祥风景名胜旅游有限公司,两公司名下资产主要包括位于湖北钟祥三大风景区的2000多亩土地,及包括酒店和景区的多种设施设备在内的旅游建筑,总价值超过5亿以上。不过,这部分资产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10月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发布公告称,将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受让的债权共计1111.26万元全部转让给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这部分债权的担保人则是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钟祥风景名胜旅游有限公司,其担保物则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及景点经营收益权质押。也就是说,如果后期没有偿还这部分欠债,这块被称为东星最大的剩余优质资产,也有再度被转手到融众集团手中的可能性。

  对此,兰剑敏表示,标的诉讼金额与资产市值差距悬殊,有些荒唐,此外,这块资产是否一定会被转移到融众集团名下,后期变数仍然很大,其解释,“后期,融众方面还需要经过起诉、二审等法律程序,耗时很长,且如果期内我们按期还款,债权转让给融众基本无可能性。”

  自10月1日起,兰世立以每日一条微博的方式,向外界发出声音,不过,微博内容尚未涉及今后的打算,其也并未出席当日新闻发布会。兰剑敏透露,目前,兰世立的精力将主要集中在经营方面,是否会以更公开的方式露面,尚在考虑中。

  债权转让加速

  “融众集团想拿下东星集团的这部分债权计划许久”

  东方资产公司公告显示,截至今年9月29日,上述借款债权余额为1111.26万元,今年6月,东方资产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受让这次债权的全部权益,今年9月30日,公司与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权益转让给后者,让其成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兰剑敏解释,最初抵押借款3000多万元,此后公司陆续还付后,本金剩750多万元,但经过这几年的利滚利后,金额在扩大。

  融众集团想拿下东星集团的这部分债权计划许久,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但因没有受让债权的牌照,只能委托第三方。早在今年年初起,融众与东方资产公司洽谈,最终,以债权余额的1%的相关“手续费”的代价,其委托东方资产公司帮其拿下后,再转让给公司。不过,此说法未得到融众方面证实。

  对此,兰剑敏则坦言,这是公司中目前剩余的最大一笔金额的债权,而此前通过拍卖,其他债权都已处理完毕。对于融众为何接手这部分债权?兰剑敏认为,因为这两家公司名下的资产与融众目前想要执行拍卖的抵押物相同。兰剑敏解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将执行的三宗拍卖,均由东盛房地产抵押借款事件所引起。

  2009年4月7日,武汉融众典当有限公司起诉包括钟祥风景名胜旅游有限公司、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星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彩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彩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兰世立共计8个被告。

  其在起诉状中显示,2008年10月23日,武汉融众典当与钟祥旅游公司、湖北东星公司及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方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规定,钟祥旅游公司将对武汉融众典当、融众企业及武汉融众投资担保公司所负的1680万元债务转移给钟祥旅游公司,融众企业管理机武汉融众投资担保则对湖北东星集团享有的272万元和312.8万元债权转让给武汉融众典当。根据协议,截至2008年10月24日止,钟祥旅游公司应向原告清偿的债务金额1680万元,其还承诺应在2008年11月3日前,清偿完毕全部债务,此后,按照每月债务总额7%的固定比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综合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此后,钟祥旅游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武汉融众典当将其告上法庭。

  此后,东星集团通过上诉及起诉融众集团等方式,将这起纠纷演绎得更加错综复杂。武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武民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东星集团败诉。不过,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东星集团方面至今都不服。

  东星质疑:此案与之前股权抵押案件是一体

  “借款协议的背后,融众集团和东星集团之间还存在股权抵押关系”

  “自判决结果出具后,钟祥旅游公司的资产就进入到了执行拍卖程序,但此前,我们一直以审理过程的流程问题,提出异议,或在送达时间上反复拖延,执行一直未能真正实施,但如今,兰世立出狱后,这块资产将执行拍卖。”

  兰剑敏解释,“虽然在实际的审理中,上诉案件与我们与融众集团之间的东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抵押案件被分开审理,但在我们看来,此案与之前融众集团的股权抵押案件是一体的,均因上诉股权抵押案件而起。”

  东星集团方面解释,此案经过多轮复杂的债务转让,简单的说,就是东星集团及旗下多个子公司,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形式向融众集团借款,此后还款不及时,被融众集团告上法庭。

  兰剑敏说,此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仅依据当时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但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协议的背后,融众集团和东星集团之间还存在股权抵押关系。

  2008年,因遭遇全球金融危机,东星集团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为解决东星航空的资金困难,东星集团向融众集团借款,并将集团旗下的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及价值16亿多元的房地产以《委托经营协议》的形式抵押给融众集团,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兰剑敏称,协议中的第4.1条约定签订了名为“转让”,实为抵押的《股权转让合同》,后又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第二条第八款的约定,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合同。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第二条第八款约定,受让方(即融众及其负责人)有权将任何一期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金额6000万元整按下列方式支付:转让方使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武汉融众典当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随后,武汉融众典当公司这笔钱付至武汉东星国旅公司指定账户,因此,这6000万元的还款责任由受让方即武汉融众典当公司承担。

  此后,根据此项约定,武汉融众典当有限公司分别通过武汉三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将款付给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此款的还款责任由受让方(即融众方及指定方)承担。

  而同样在《股权转让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中也明确约定:受让方(即融众)承担东星公司的下列债务由受让方承担:截至2008年7月7日止,差欠融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融众典当有限公司与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合计1.54亿元及利息等综合费用。

  “因为名义上的股权转让协议,债务都已转移到融众方面,既然如此,为何融众还要以欠债为由,起诉东星集团?”兰剑敏解释,东盛案件的二审结果是,将此案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公司与融众集团之间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抵押,还无最终定论,此时,将这块资产拍卖并不合适,因此,公司向江岸区人民法院递交延迟执行拍卖的申请。

  融众集团起诉东星集团的被告中,最初有8个被告(上文已提及),但随后不久,融众集团主动对兰世立本人撤诉。兰剑敏则认为,此时兰世立已入狱,若将其列为被告,则会对其提审,而兰世立清楚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实际的交易过程,如果他出面判决结果将不利于融众集团,因此,对方主动撤诉。不过,对于东星集团这些说法,融众集团方面暂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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