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营销弊案落槌 违规代理商终审获刑
南方航空曾于2013年底爆发营销弊案。这一案件以内外联手为特征:南航控股子公司——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电商公司”)违规向票代公司提供内部员工账号,票代公司由此低价拿票、违规改签,将其间差价收入囊中。
时任南航电商公司副总经理的余思友及其手下刘宇东,是本案的“内鬼”。他们被指向票代违规发放内部账号。2016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余思友犯滥用职权罪和职务侵占罪,获刑七年半。刘宇东亦因犯滥用职权罪,获刑四年。
同时被判刑的还有涉案票代——广州金达航票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航公司”)的负责人孙德,以及该公司若干工作人员。法院认定他们犯有诈骗罪。其中孙德获刑十一年,其他工作人员获刑三至五年不等。
这一判决结果较一审判决有了较大变化:在一审中,包括孙德、余思友等在内的所有被告人,被控“共同贪污”,他们的获刑年限在五年至十五年不等。而终审的判决结果是:撤销贪污罪判决,对南航人员判处滥用职权罪,对金达航公司人员判处诈骗罪,获刑年限较一审判决结果均有所缩短。
孙德的妻子在1月11日告诉财新记者说:即便是终审判决已下,无论是孙德还是余思友,都依然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或许算得上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他们将继续申诉。
改签黑洞
问题出在南航电商公司。这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起初是南航的控股子公司。南航持股51%,另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持股49%,其使命即为研发并运行南航网上机票直销系统。
民航订座系统包括航空公司控制系统(ICS系统)和代理人分销系统(CRS系统)。其中ICS系统仅由航空公司使用。在该系统中,每家航空公司都享有独立数据库、用户群,持有帐号的工作人员根据层级和授权进行操作。
金达航公司是票务代理,无法直接登录ICS系统。其工作人员只能使用CRS系统。CRS的主要功能仅仅是为代理人提供航空可利用情况查询、航段销售、订座记录、电子客票预定,旅游产品等服务。
机票销售遵循一条基本规律:销售时间越早,同等舱位机票折扣就越大。远期廉价票往往附加改签条款,比如改签需要补差价,或者直接不允许改签。如果旅客要求改签机票,一般由票务向旅客代收差价,再和航空公司就改签费用进行结算。这一系列操作均在CRS系统中完成。
作为南航的子公司,南航电商公司直接使用ICS系统——利用ICS内部工作号改签机票,无需即时缴纳改签费用,系统自动识别其具有免费改签的权限。这给了南航电商公司寻租的空间。
判决书显示:共有21家代理商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从南航电商公司获得了ICS账号,金达航公司仅是其中之一。
金达航公司的获利手法是:在接受旅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网站购买低价的远期电子客票,再利用南航公司官方ICS工作号进入南航公司订座系统,擅自将客票的出行日期更改为旅客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远期客票价格的费用。
比如,一旅客需要预定2月10日的机票,市场价为1800元。那么金达航公司可在ICS系统里挑出一张3月1日的机票,价钱可能仅为1500元。金达航公司将这一机票改签为2月10日,以1800元的价钱卖给旅客。这300元的差价,原本是这张机票的改签费,该由金达航公司交给南航。但在系统内部,300元记在南航电商公司的账上。实际上,这300元落入了金达航公司的口袋。
判决书显示:金达航公司用这种方式售出机票19902张,侵吞因变更客票日期而应当支付南航公司的改签费用共计386万余元。
谁的责任
南航公司是在2013年10月底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报警的。
司法材料显示:其报案称,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公司通过南航电商公司销售的机票中有23722张机票在出票后被违规操作,虚构成行日期,造成南航票价差额损失为人民币952.11万元。公安部门于同日以涉嫌诈骗对该案立案侦查,几名被告人最后被带走。
实际上,早在2012年,南方航空即在内部审计时发现了上述改签“黑洞”,并向南航电商公司开出964万元的罚单。
判决书显示:针对ICS工作号的使用,南航公司与南航电商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称:以南航电商公司的名义向南航公司申请的ICS工作号,使用主体为南航电商公司。未经南航公司授权,南航电商公司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在南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南航公司不承认其有效性,造成的损失及后续的赔偿问题由南航电商公司单独承担。
彼时,南航电商公司并不认为这对南航公司造成损失。司法材料显示,在罚单下发之后,南航电商公司的负责人曾在南航有关会议上解释说,票代此举可以帮助南航直销系统扩大销量,“在这市场竞争激励的环境下,多卖些机票总是有利的。希望各个部门多多支持”。
这笔改签费用归谁所有,各方观点并不一致。余思友在司法材料中称:“违规变更机票即低价票改高价票涉及到差价,按规定应由南航电商公司收。”而孙德在司法材料中称:ICS账号是南航电商公司主动提供给金达航公司的,他认为这笔钱是南航电商公司让渡部分利润给票代,“是一种优惠政策,是双方互惠互利的一种合作关系,没有规定要上缴南航”。
南航电商公司迟迟未将这笔罚款缴纳给南航公司,导致南航最终报警。一份由南航出具的《南航电商公司工作号违规改票有关说明》的证据称:“由于孙德、余思友恶意串通,滥用电商ICS工作号,直接导致南航股份无任何民事依据向实际负责人孙德等人追索。而这显然属于南航股份的损失。”
对此,广东省高院认为:金达航公司与南航公司之间是票务代理关系,金达航公司只能向南航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而机票款应属南航公司所有,作为票务代理的金达航公司无权占有机票款。因此,这部分机票差价应属于南航公司所有。此外,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系统工作号改签客票,也无权获取改签客票的差价。
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中,多名辩护律师均认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并不构成犯罪。对此,广东省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思友和刘宇东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他们明知金达航公司不具备使用ICS工作号的条件,却为其违规审批,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南航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孙德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ICS工作号改签客票,骗取南航公司客票差价,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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