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公告
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间,下列当事人走私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境,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入境查验记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将上述海关在扣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护照等证件号码:中国籍旅客王凤菊(护照号码:G61712186)、邢同胜(护照号码:G35850524)、费国松(护照号码:G26916519)、金贵英(护照号码:G43501614)、栾波(护照号码:G27761843)、任晓龙(护照号码:G60651931)、季勇(护照号码:G25346882);
南非籍旅客TANG LIANG-TIAN(护照号码:A02421734)、KANG YAN(护照号码:A02188904)。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内容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我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做出没收上述在扣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决定并予以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10月12日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