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关于乘坐国际航班的有关提醒
近期,在境外相继发生多起中国旅客乘飞机旅行时因承运航空公司取消或延迟航班而滞留机场事件。由于部分旅客对国际航空运输惯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不掌握有关航空公司和机场善后安置和赔偿的法律依据,与航空公司和机场工作人员沟通不畅发生纠纷,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消极,既不利于维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公民海外形象。
为规范各国旅客、行李和货物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各国、各地区及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关公约和法律法规,涉及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中相关方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对旅客和行李损失的责任界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内容简介附后),航空公司亦根据相关公约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本公司运输总条件,并在航空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形式通过媒体公布,以便旅客获取。
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特别提醒:
建议您出境前了解国际航空运输相关公约和法律规定,购票前务必仔细阅读承运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特别应了解:一、各类机票的使用限制条件;二、免费行李运输限额;三、遇有航班延误或取消等特殊情况时的赔偿条件、额度及理赔程序等内容。
付款购票意味着购票人同意航空公司提出的合同条件,旅客和航空公司双方均须按合同条件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如旅客认为航空公司有违反国际公约、本国法规或运输总条件行为,可向航空公司交涉,提出履约要求,或向所属国民航当局投诉,及通过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解决旅行中的问题,切勿采取极端措施,以免自身安全、权益遭受更大损失。
附:
一、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推动、各缔约国通过、经100多个国家批准执行、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内容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相关方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对旅客和行李损失的责任界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具体内容可参阅国际民航组织网站(ICAO)或中国民航局网站(www.caac.gov.cn/b1/gjxd/200710/t20071017_8501.html)。
二、美国有关规定
美国运输部制定了多部规章对航空公司运营提出法定要求,涉及票价制定和合同条件告知、超售和拒绝登机时旅客的权利、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行李运输责任限额等内容。具体内容可参阅美国运输部网站(www.dot.gov)。
规章规定:承运人在开始意识到航班状态改变后的30分钟之内,应迅速通知旅客已知的延误、取消和改飞;当航班延误时,确保航班上的旅客每30分钟会获得有关延误状态的通知,包括延误原因(如已知);当旅客退票时,及时提供退款等。
三、欧盟有关规定
欧盟就机票价格制定、拒绝登机时对旅客的帮助及赔偿等重要事项制定了规章,规定承运人和机场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责任,相关内容可在欧盟及欧盟各国网站上获取。《欧盟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要求:应给予航班延误特定时间的旅客足够关照,使他们能够退票或在满意的条件下继续旅行。当航班延误时,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时间长短,旅客应免费得到承运人以下帮助:
(一)与等待时间相适应的餐食和饮料;或
(二)旅馆住宿;或
(三)机场和住宿地之间的交通;或
(四)免费为旅客提供两次电话、电报、传真或e-mail服务等。
当航班取消且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避免的特殊事件所引起时,根据航程距离,旅客有权得到以下赔偿:
(一)航程在1500公里及1500公里以内的所有航班,250欧元;
(二)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所有欧盟境内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400欧元;
(三)除上述1和2之外的所有其他航班,6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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