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局印发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制定
国际空港信息网2013年11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航空气象行业管理,规范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与变更。近期,民航新疆管理局在辖区印发《新疆民航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制定与变更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民航局于2012年2月颁布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AP-117-TM-02R1),对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和界定。然而,在新疆地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与变更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等问题往往困扰机场管理部门、空管运行单位以及航空营运人,给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制定与变更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此,民航新疆管理局结合新疆机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程序》,该《程序》包括:总则,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变更、发布,监督检查,附则六个部分。《程序》细化了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具体流程,规范了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变更与发布的程序。
据悉,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空气象处作为新疆地区航空气象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程序》的工作严格按照《民航新疆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新管局发〔2013〕4号)执行,先后完成了意见征求、修订和审核三个环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据了解,当机场天气状况明显恶化或转好时,除例行天气报告外,机场气象台会编发特殊天气报告。特殊天气报告中重要的天气变化包括地面风、能见度、云底高度,或有恶劣天气出现等,对机场的飞行安全与正常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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