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4年间,在民航西藏区局积极推动和自治区人大的有力支持下,西藏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西藏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提高对机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保护主体职责,机场运营方主动加强了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两次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贯彻实施《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情况进行定时检查。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西藏自治区无委办在拉萨贡嘎、昌都邦达、林芝米林、日喀则机场建立了无线电监测站。各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民用机场保护协调委员会,明确了机场保护工作内容及双方工作职责,建立了长效机制。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作为全国较早开展民用机场立法保护工作的省份之一,从 2008年开始启动了《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的立法论证工作。2011年《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作为西藏自治区第一部地方性民航法规正式出台。西藏自治区也因此成为较早将发展规划、公共秩序管理、设施设备保护纳入机场保护范围内进行立法的省份之一。
未来几年,西藏区内机场将继续在建立健全与所在地(市)、县、乡(镇)的沟通协调机制,调动机场周边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对机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着力完善机场保护问题解决机制上下功夫,适时推进机场保护专项奖励基金及机制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机场保护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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