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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5-08-13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贵州省毕节市发布《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毕节飞雄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9日以毕府办通〔2015〕59号文件发布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城乡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项目业主应先征求机场公司及市无线电管理局意见后,报民航贵州监管局审核。

  《办法》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城管、环保、气象、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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