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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净空保护法下月起施行 明确八种禁止行为



2016-01-06   作者:周建亮  来源:青岛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日前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八项活动。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八项活动包括: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办法,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的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焰火;吊车等移动物体作业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限高。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10公里范围内,禁止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可见激光对空照射。违反该规定,危及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止;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办法提出,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4公里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饲养鸟类影响飞行安全的;放飞热气球;进行滑翔伞、动力伞飞行。违反该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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