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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建立“绿色通道” 加快复工复产国际客运包机审批流程



2020-05-28   作者:赵丹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为促进复工复产, 提升国际客运包机审批效率,5月25日,民航局下发通知,对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或其外事组)批准、或者符合中外快捷通道要求的复工复产国际客运包机计划审批工作程序进行临时性调整,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通知明确,中外航空公司的国际客运包机应取得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暂不需时刻协调。各航空公司可同时提交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与相关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申请通过线上系统(国内公司登录http://product.caachbjc.com;外航登录http://1.85.12.35:8090/faopss/login_toLogin)进行报送,申请时限由原来的提前7个工作日调整为提前3个工作日,系统受理时间为7×24小时;预先飞行计划申请按照现行程序和申请途径保持不变,申请时限由原来的提前7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统一调整为提前3个工作日,系统受理时间同样为7×24小时。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将根据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内容,尽快受理并发布预先飞行计划。

  通知从简化手续流程方面对复产复工客运包机提出了相关支持措施。针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119R1)中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承运人与有关服务部门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规定,可由相关机场或地服公司出具的地面服务保障确认函代替;第九条第十一款关于提供包机合同的要求,可由承运人提供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包括我相关部委、我驻外使领馆、外国外交部和驻华使馆)出具的协请该航司运送复产复工人员的函件作为替代申请材料。另外,针对未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航空公司,或已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但未取得相应航点或航空器批准的外国航空公司,如符合CCAR-129部豁免条款的条件,民航局可依据规章受理其豁免申请。

  通知还要求,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要分别与运输司、空管办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工作通报机制和航班监管工作机制,确保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工作高效便捷,航班运行安全顺畅。

  关于建立复产复工国际客运包机计划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公司: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期间国际客运航班计划编排的时效性和灵活性,现对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或其外事组)批准、或者符合中外快捷通道要求的复产复工国际客运包机计划审批工作程序进行临时性调整,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中外航空公司的国际客运包机应取得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暂不需时刻协调。各航空公司在申请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的同时,即可向运行监控中心提交相关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运行监控中心根据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内容,尽快受理并发布预先飞行计划。

  1. 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申请。

  各公司登录系统(国内公司登录http://product.caachbjc.com;外航登录http://1.85.12.35:8090/faopss/login_toLogin)进行报送,申请时限由原来的提前7个工作日调整为提前3个工作日,系统受理时间7×24小时。

  2.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按照现行程序和申请途径保持不变,申请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统一调整为提前3个工作日,系统受理时间7×24小时。

  二、相关措施

  1. 针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119R1)中第二十一条要求承运人与有关服务部门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规定,可由相关机场或地服公司出具的地面服务保障确认函代替。

  2. 针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119R1)中第九条第十一款关于提供包机合同的要求,可由承运人提供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包括我相关部委、我驻外使领馆、外国外交部和驻华使馆)出具的协请该航司运送复产复工人员的函件(如为英文以外的外文,应提供翻译件)作为替代申请材料。

  3. 未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航空公司,或已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但未取得相应航点或航空器批准的外国航空公司,如符合CCAR-129部豁免条款的条件,民航局可依据规章受理其豁免申请。

  三、有关要求

  1. 运输司与运行监控中心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运输司与运行监控中心通过现有航权管理系统、数据融合系统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不定期飞行航班许可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工作高效、便捷。

  2. 空管办与运行监控中心建立工作通报机制。

  运行监控中心负责做好数据融合系统中预先飞行计划数据的更新,供空管办查阅和下载。空管办根据时刻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地区管理局做好时刻管理工作。

  3. 运行监控中心与各地区管理局建立航班监管工作机制。

  运行监控中心负责做好数据融合系统中预先飞行计划数据的更新,供各地区管理局查阅和下载。当机场小时航班运行量达到时刻容量的90%时,各地区管理局要及时将情况报空管办并抄运行监控中心,同时提出运行建议和方案,确保航班运行安全顺畅。

  4.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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