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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及其成员国隆重纪念《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署70周年



2014-12-08   作者: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年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签署70周年。为纪念这一对国际民用航空产生深远影响的公约诞生,国际民航组织举行了一系列庆祝活动,各成员国也采用各种形式举办纪念活动。作为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积极参与各项庆祝活动。此外,中国民航局还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作发行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70周年纪念邮资明信片。
  
  二战期间,航空技术迅速发展,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了一系列亟待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1944年12月1日至7日,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缔结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三个重要协定,为国际航空运输多边管理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作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航空器国籍、航空运输管理、空中航行规则、事故调查和搜寻救援等航空活动的重要制度,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性质和机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确立的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是国际接受度最高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192个。
  
  同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是现代国际航空法和国际民用航空新秩序的基石。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法律原则为基础,形成了包括19个附件在内的国际民用航空法律标准和措施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有序开展。
  
  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1946年2月20日中国政府批准该公约,1947年4月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1974年2月15日,中国重新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创始国及一类理事国,中国在航空运输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始终恪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宗旨,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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