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爆炸案冀中星获刑六年 家属:将上诉
法院:非过失;律师:量刑重;家属:将上诉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的律师刘晓原表示,冀中星家人已经决定上诉,冀中星有上诉意向,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冀家准备上诉
辩护律师称量刑过重,已接受二审委托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虽然法院在判决中称“从轻处罚”,但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走出法庭后,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判决。“判罚太重,准备上诉,目前正与律师沟通”。他还告诉记者,宣判之后,他和弟弟进行了3分钟的短暂交谈,兄弟俩都显得“比较激动”,冀中星让其“照顾好父亲”,并表示已有上诉意向,“他说‘要见律师’”。
15日下午,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判决非常重”,因为“依刑法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晓原表示,他已经与冀中星家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依旧担任冀中星案的二审辩护人,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否上诉“还没最终确定”,“还需要冀中星本人正式同意”,他称会尽快找机会与冀中星会面。
复查仍无结果
但法院认定,案发起因不影响罪名成立
冀中星和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案发因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受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为反映诉求、引起关注。
但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爆炸案发生后,7月21日,东莞市政府曾回应称,当地已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反映的情况重新全面核查,争取尽快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核查结果会向社会通报。至今,东莞方面的核查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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