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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机场建设费诉讼案终审 乘客败诉



2013-10-16   作者:潘从武 朱玉琴  来源:法制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新疆首例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案件,历时半年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二审法院认定乘客洪利·拔都起诉的‘不当得利’实际为‘民航发展基金’,且属于政府征收的费用,故驳回洪利·拔都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5月16日,洪利·拔都在喀什机场的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机票代售点购买喀什直达乌鲁木齐市的机票,机票标明的总价格为1280元,其中票价108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50元。洪利·拔都认为,机票中本身就含有机场使用的费用,再次缴纳机场建设费毫无法律根据,所以和顺天商贸收取的50元机场建设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今年4月7日、5月13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多次报道此案。

  7月30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机场建设费诉讼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洪利·拔都要求返还和顺天商贸收取的50元“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机场建设费”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废止,改征“民航发展基金”。因此被告根据部门规章代收原告的“50元机场建设费”实际上是原告应当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不当得利”,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洪利·拔都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洪利·拔都坚持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发展基金”等同,这两者是依照不同的规定,前者已失效。

  10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洪利·拔都所上诉的“50元机场建设费”实际上是其应当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且属于政府征收的费用,不存在和顺天商贸公司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事实,洪利·拔都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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