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航空首次明确“军民航管”审批职责分工
中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首次明确军队、民航相关机构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职责方面的分工。
总参作战部空军作战局副局长崔文戈25日在北京召开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有关会上说,根据目前通用航空管理职能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具体,审批部门和责任主体不够统一的问题,新《规定》对军队和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界定。
《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崔文戈强调,这方面主要考虑到民用航空器的管理,应该以民航管理部门为主体。任务飞行的审核把关,民航管理部门为第一审核部门,只有民航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方可通过民航管理部门向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军事的审核。
为加强对通用航空器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准入原则,新《规定》还明确了四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中国航空器,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是明确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时,不得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飞行;三是明确了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执行以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四是明确了需要任务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的通信设备。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定》保证了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通用航空行业管理职责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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