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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航班长时间延误 旅客可向航空公司索赔



2013-11-27   作者:张渝  来源:《大河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打“飞的”图的是个“快”,一旦遭遇航班延误,在“天气不好不能起飞”、“流量控制我们也没办法”等“强大”理由面前,乘客们往往只能是哑巴吃黄连,默默等待登机通知,乘客权益却难以维护。

  对此,河南省拟出台法规,明令由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相关机构应当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接受审议。

  事件| 航班延误八小时旅客被干晾着

  飞行时间只有两个半小时,等飞机却花了8个小时。郑州市民李先生不久前遭遇了航班延误的无奈。“在等待过程中,服务人员只说了一句‘天气原因飞机不能起飞’,就此没有了下文。”李先生气愤:花了那么多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与李先生有相同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大多数人默默地自认倒霉,可少部分人却上演过激行为——

  2012年5月1日凌晨,朱某在郑州机场因所乘航班延误,维权时不够冷静,将一铁隔离墩砸进柜台,并跳上售票柜台砸坏一航空公司广告牌,引起现场秩序混乱、旅客围观。

  “就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集团而言,总拿‘流控’、‘天气’作航班延误的原因,造成的恶果自然是‘狼来了’——旅客们不相信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航空公司高管说,自己可以体谅旅客们的心情。

  目的| “机闹”频发,我省立法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航局整治航班延误的政策不断,航班正常率却逐年下降。大河报记者查询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为82.65%,2010年下降为75.5%,2012年为74.83%。

  对于航班晚点造成的旅客损失,目前国内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分为两种:一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二是延误超过8小时。而航班延误的赔偿金额,各航空公司多自行规定为200元至300元不等。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此次《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旅客向我们反映了许多权益受损的现象,《条例(草案)》专门设立‘服务和保障’一章,设置了相应的补偿、救济措施和监督投诉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说法| 航班延误,旅客可向航空公司索赔

  “航班延误,为什么要我们赔偿?”一位航空公司高管在采访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如果遭遇不可抗拒因素,航空公司是不用赔偿的。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乐说,旅客航班的长时间延误,作为提供服务的航空公司、机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班延误2小时要提供水,延误4小时,要供饭,延误8小时以上,需要提供住宿。

  “被延误”的旅客到底要不要赔,如何赔?《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认为,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协调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而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这就兼顾了航空公司与旅客、货主多方的利益,同时兼顾了上位法。”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

  分析| 拟立法打破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旅客遭遇“被晚点”,往往火冒三丈,“这就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郑州机场一位负责人认为,旅客在被提供服务过程中,航班延误的信息并没有完全掌握,一旦服务出现意外,就导致他们会有各种臆测和不满,在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后,他们就会采取过激手段,来打破这种不对称的关系。

  一位航空公司高管告诉记者,现在的民航管理体制是条块化的分段管理,空管分局负责空中流量和天气,机场公安局负责机场治安,机场地服部负责地面旅客服务,航空公司负责飞机上的服务,这导致了部门之间的配合难度加大,信息传递不畅,在治安执法上不力。

  而我省此次立法,写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条例(草案)》指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河南空管机构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并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机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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