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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20条优惠政策 支持河南航空业发展



2013-05-08   作者: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记者从2012中国郑州国际航空物流对接会上获悉,为支持航空物流业快速发展,推动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在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的同时,河南省制定20条优惠政策,在航线航班补助、市场开拓奖励、机场使用费减免补助、用地保障、融资担保、通关检验、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

  1、设立扶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开拓航空市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线航班补助、市场开拓奖励、机场使用费减免补助以及其他促进河南民航业发展项目的补助。

  2、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大小,给予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航空公司总部、子公司一次性200万元—1000万元资金补助。

  3、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后两年补助50%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4、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20元/㎡/月标准进行补助。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面积,每企业不超过2000㎡。

  5、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租赁物流仓储设施的,三年内按20元/㎡/月标准进行补助。

  6、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新引进的飞行员、机务人员等紧缺人才以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省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以上紧缺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首次购房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20㎡),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所购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以上紧缺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本人租房的,三年内按500元/月/人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期间所租房屋不得转租他人。

  7、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在郑州市范围内建设生产运营基地、物流仓储设施及职工生活区的,按照郑州市引进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以优惠价格优先供应土地。

  8、对新设立的有特殊贡献的基地航空公司,经报请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优惠的扶持政策。

  9、新开辟洲际货运定期航线,根据业载吨位给予每航班10—20万元补助;新开辟亚洲区域货运定期航线,根据业载吨位给予每航班8—15万元补助;新开辟国内货运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10、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开辟航线的货运航空公司,给予市场推介费用补助,国内航线每条一次性5万元,国际地区航线每条一次性20万元。

  11、对新开辟货运航线航班和重点培育航线航班减免机场使用费。

  12、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集散货物的公路运输企业,根据运输距离,给予运送货物每吨300—700元补助。

  13、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集散货物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其货运规模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14、入驻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物流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重大物流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15、郑州航空港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入省、市、区用地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

  16、郑州航空港区内的航空物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出让金的额度给予适当补贴,减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产交易服务收费和土地评估费。

  17、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物流企业,在融资担保、上市、小额贷款、企业债券、研发责任保险、融资租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由航空港区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发展需要,科学规划3年内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管理团队较强、资本实力雄厚的标准,申报审批一批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部门在担保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1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航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建设民用机场设施、通用航空设施和空、铁、公多式联运基础设施等项目。

  19、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进行两单一审通关改革试点,完善进出口商品编码归类办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进口货物分散到目的地实施货物检验检疫,优化流程快速放行,对出口货物实施属地检验检疫,口岸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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